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一、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

(一)船舶物权的分类与法律适用

船舶物权是指以船舶为法律关系客体的物权,可分为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对于船舶物权法律适用规则,有的国家规定在海商法中,有的国家规定在法律适用法中。有的国家采取统一制,即对船舶物权统一适用船旗国法,例如,2010年《德国民法施行法》第45条中规定,“对空中、水上和轨道运输工具的权利,适用其来源国法律。即……②对于水上运输工具为其注册登记国,否则为船籍港或者故籍地所在国”;1998年《吉尔吉斯共和国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交通工具与其他需要在国家登记机关注册的财产之物权,由该交通工具与财产注册地国法支配”。有的国家采取分割制,分别规定了船舶所有权、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从各国立法来看,采用分割制的国家较采用统一制国家少一些。

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对船舶所有权各国普遍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所有权适用船旗国法的理论依据有:①人格拟制说。船舶是具有人格的物,有国籍、船名、住所,属人性超越属地性,因而适用属人法,即船旗国法。②领土假定说。船舶具有不动产的法律属性,被看作是本国领土的延伸,船舶不论位于何处,都应当受本国法支配,适用船旗国法。[55]关于船舶所有权的法律适用,也有适用船舶所在地法、适用与船舶有最密切联系地法律等主张。

船舶抵押权是指不转移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人可以占有、变卖、申请法院强制拍卖抵押船舶,以实现其权利。各国的船舶抵押权制度差异明显,船舶抵押权法律冲突极为复杂,法律适用呈现多样性。从各国立法来看,规定适用船旗国法、法院地法、物之所在地法(船舶停泊地法律)、债权担保合同准据法、重叠适用船旗国法和债权担保合同准据法、船舶抵押权的成立及性质适用船旗国法,船舶抵押权的效力适用法院地法的国家并存。各国虽然对船舶抵押权的法律适用作了不同规定,整体看来,规定适用船旗国法的国家居多。2001年《韩国国际私法》第60条第1款规定,船舶的所有权及抵押权,船舶的海上留置权及其他有关船舶的物权适用船旗国法。《保加利亚海商法》第10条第1款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该法第10条第2款规定,船舶抵押权契约订立方式适用契约订立地法。

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的法律适用,各国多无单独规定,一般适用船旗国法。光船租赁以前或光船租赁期间适用船旗国法对出租人不利,这是因为各国船舶登记制度都规定船舶租赁要临时注销船舶原国籍,租赁人重新进行租赁船舶登记,临时取得新的国籍。光船租赁后适用新船旗国法律,依据原船舶登记国法设置的抵押关系的有效性、合法性都可能面临挑战。为了维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一些国家规定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

船舶优先权是以船舶为标的,以担保特定的债权的实现为目的,通过司法程序扣留以至出卖船舶,债权人享有就船舶变卖所得价款依法定顺序优先受偿的权利。[56]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十分复杂,其原因是,对船舶优先权的性质各国立法作了不同的规定,学者们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作了不同的认定。对于船舶优先权,有的国家规定为债权,有的国家规定为债权担保,有的国家认为是程序性权利,有的国家认为是实体性权利。对船舶优先权性质的不同认识导致法律适用的差异,规定适用受案法院地法、船旗国法、担保债权发生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律的都存在。

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依据造船合同、修船合同,在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留置所修造并占有的船舶,依法对以该船舶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船舶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有同一制和分割制。采用同一制的国家主张船舶留置权适用船旗国法;采用分割制的国家将船舶留置权分割为不同方面,分别规定适用船旗国法、被留置船舶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所约定适用的法律、法院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律等。

(二)中国关于船舶物权的分类与法律适用

1992年《海商法》规定了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2010年《法律适用法》未将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纳入其中。《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1款规定,“……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依据《海商法》的规定调整。

《海商法》关于船舶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与多数国家船舶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大体相同或相近。我国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采用分割制,分别规定了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的法律适用,船舶留置权的法律适用阙如。《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第27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第272条规定:“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上述规定所涉及的几个关键词,《海商法》中有专门解释,该法第7条规定:“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11条规定:“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第21条规定:“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