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二、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先占理论权的本质是国家以属地原则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继承权理论的本质是国家以属人原则取得无人继承财产,这就不可避免的产生无人继承财产归属法律冲突,需要通过法律适用规则确定准据法。

(一)无人继承财产确认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产的确认是指以何国法律来确定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为无人继承财产。继承权理论和先占权理论之争除反映在遗产是否是无主财产外,在无人继承财产确认法律适用方面也存在分歧。继承权理论认为遗产继承归根到底是一种与人身关系相联系的财产关系,同时具备身份权和财产权双重性质,身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继承的效力和范围,在继承关系中起主导作用,被继承人所在国是其生活中心,较遗产所在地国有更直接的联系,确认无主财产适用属人法为宜。先占权理论认为遗产与遗产所在地国联系更为直接,为维护本国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适用遗产所在地国法确认无人继承财产更为合理。

除继承权理论与先占权理论的争论外,继承权理论内部还存在着本国法和住所地法之争,在确定无人继承财产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前提下,该属人法是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还是住所地法也是长期被争论、悬而未决的理论问题。理论上的不同观点导致各国确认无人继承财产的立法不同,确认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存在以下几种规则:

第一,适用继承的准据法。遗产依继承的准据法被确认为无人继承,该遗产即为无人继承财产。2005年《保加利亚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典》第92条规定,“如果根据继承的准据法无任何继承人,在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的遗产归保加利亚国库或乡镇所有”。这一主张将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与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统一起来,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第二,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属人法有本国法与住所地法之争,主张属人法为本国法的国家适用本国法确认无人继承财产,主张属人法为住所地法的国家适用住所地法确认无人继承财产。采用继承权理论的国家多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确认无人继承财产,不考虑继承的准据法为何国法律。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确认无人继承财产很可能导致确认无人继承财产的准据法与继承的准据法为不同国家法律,造成适用继承准据法为有人继承的财产,而适用属人法为无人继承财产的情形,从而架空继承准据法。

第三,适用财产所在法。在理论上认为继承是物权转移,否认继承人身权性质的国家确认无人继承财产时不考虑继承的准据法和被继承人的本国法,适用财产所在地法确认无人继承财产。2015年《巴拿马共和国国际私法典》第52条规定,“继承作为所有权转移的全过程,适用财产所在地法律,即使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在外国”。采用财产所在地法确认无人继承财产存在十分明显的弊端,当被继承人遗产位于多个国家,就需要分别适用这些国家的法律确认无人继承财产,各国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规定的不同,极易出现一国法律确认遗产为无人继承财产,而另一国法律确认为有人继承财产的情形,导致法律适用尺度不一。

(二)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与归属的法律适用

我国学界已经接受了无人继承财产归国家所有理论,无人继承财产归属国家也是普遍性规则,但例外并非偶然存在,无人继承财产归社会团体或者在一定条件下归个人所有的立法和实践还是存在,2005年《保加利亚共和国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典》第92条规定的保加利亚共和国境内无任何继承人的遗产归“保加利亚国库或乡镇所有”即为典型例证。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法律适用是指适用何国法律来决定无人继承财产归何人所有。对于无人继承财产适用何国法律确定归属,世界多数国家未作具体规定,实践中适用涉外继承的准据法。少数国家对无人继承财产法律适用作了专门性规定,因对无人继承财产国家继承有两种不同的理论,故各国规定的准据法并不相同。①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德国等国家主张无人继承财产的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②适用财产所在地法。英国、奥地利、秘鲁等国家主张适用财产所在地法。2009年《奥地利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第29条规定:“如果遗产无人继承或将使地方当局成为法定继承人,则在各该情况下,应以被继承人死亡时财产所在地国法律为准”。③适用继承准据法。英国适用这一法律适用规则确定无人继承财产归属。

各国国内立法规定的无人继承财产法律适用均采用同一制,不对遗产做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适用同一法律。在一些国家之间订立的双边条约中,出现过无人继承财产采用分割制、动产和不动产分别归属不同国家的立法。1955年保加利亚和匈牙利缔结的司法协助条约第35条规定,缔约一方的公民死亡后,遗留在缔约对方领土上的无人继承财产,动产归死者国籍所属国的缔约一方国家所有,不动产归不动产所在地缔约的一方国家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