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及理论探讨
2025年08月10日
第六节 涉外收养法律适用及理论探讨
涉外收养又被称为跨国收养或国际收养,是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具有不同国籍,或者住所、经常居所地位于不同国家,收养人将被收养人领养为自己的子女,从而建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行为。跨国收养的兴起源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加拿大收养英国的战争孤儿,后来发展成为民间收养。一般情况下,收养都是成年人收养儿童,随着老龄化社会的来临,日本等国家已经允许收养老年人和成年人,收养的外延不断扩展。如今跨国收养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的现象,除葡萄牙、巴拉圭、危地马拉及某些伊斯兰国家禁止涉外收养外,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允许涉外收养,并建立了涉外收养制度。
世界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及伦理观念、风俗习惯和地理环境等方面的不同,收养的实体法规定也千差万别,在涉外收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法律冲突。涉外收养冲突的解决,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从管辖权入手,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判决或由行政主管机关适用法院地法或行政机关所在地法裁决,这种做法通常称为“管辖权的处理方式”。与此种模式相反,大陆法系国家采用“冲突法的处理方式”,通过法律适用规范来解决跨国收养的法律适用或准据法问题。[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