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多元化的表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

二、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多元化的表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引入

动产物权法律适用多元化的重要标志是当事人合意选择法律适用于物权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成为动产物权法律适用首要原则。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动产物权领域,瑞士等国家是先行者,中国则后来居上,引领潮流。2010年《法律适用法》仅有52个条文,其中2个条文规定了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足见力度之大。

《法律适用法》关于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的规定与其他国家动产物权法律适用规定有本质的不同。①许多国家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还停留在物之所在地法时期,我国已经进入意思自治时代。②《法律适用法》对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规定,采用的是选择性法律适用规范,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首要原则,只有在当事人未选择法律的情况下,才根据连接点的指引选择应适用的法律。我国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不作限制,当事人可以无限选择;瑞士等国家规定的是有限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选择。③《法律适用法》所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完全的,对于动产物权的所有事项当事人都可以选择法律,不受限制;瑞士等国家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是不完全的,当事人只能对动产物权的某些事项选择法律,根据瑞士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只能在“动产物权的取得与丧失”法律关系中选择法律;白俄罗斯等国家规定的意思自治原则是补充性的,动产物权首先适用经过连接点指引的法律,但不排除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这大大减损了意思自治原则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