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3条情况明显
《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为基本原则,第3条规定意思自治原则为基本原则,依据“穷尽规则、方用原则”原理,这两条基本原则只能在没有具体规则时方可适用。实践中,滥用《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3条情况明显,不少案件在可以适用《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情况下滥用了第2条或者第3条。
滥用《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3条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同时适用基本原则条款和具体规则条款。在姜涛与上海东方国贸有限公司、任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上诉案中,[125]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任某系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系涉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鉴于各方当事人就系争合同的法律适用没有作出协议选择,本案主要当事各方的住所地、涉案合同的签订以及履行地均在我国内地,因此,本案处理可适用与系争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我国内地法律。法院依据《法律适用法》第2条、第41条规定确定了准据法。第二种情况是存在具体法律适用规则情况下不适用具体规则而是适用基本原则确定准据法。2014年江苏省无锡市中院审理的申海有限公司诉江阴市大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江阴钢铁(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126]法院以庭审中当事人均明示选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解决纠纷为由,依据《法律适用法》第3条确定准据法为中国法,应当适用的《法律适用法》第41条、《司法解释(一)》第8条未得到适用。
在环球利益集团有限公司与张园等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中,[127]双方当事人未约定法律适用条款,一审法院界定本案性质为涉外合同纠纷,认为双方当事人在庭审中都同意将中国法律作为准据法,所以依据《法律适用法》第3条规定适用我国法律。在2018年、2019年两个年度审结的案件中,广东达美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128]袁孝媚与余锡添、胡文斗民间借贷纠纷案,[129]周玉臣与汉沛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等案件中[130]均存在错误适用《法律适用法》第3条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