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知识产权国际保护理论、立法与实践
知识产权跨国交流与国际合作已是人类文明成果传播的重要手段,知识产权作为国际贸易标的物具有商品属性,以法律形式对知识产权予以适度保护,鼓励发明人、创造者、制作商的积极性,是促进知识产权流转良性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法律适用法》借鉴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立法,尊重国际通行做法,对涉外知识产权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填补了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立法的空白,把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到一个新阶段。
《法律适用法》制定过程中,设立知识产权法律适用规则是共识,关于如何设立则存在分歧。一种观点是单设一章,集中规定知识产权法律适用;另一种观点是不设单章,知识产权归属和内容法律适用放到物权章,知识产权转让和许可使用法律适用放到债权章,知识产权侵权法律适用放到债权章的侵权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决定知识产权法律适用独立成章,单独规定,凸显我国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