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约》法律适用规则的强势突破
2025年08月10日
二、《证券公约》法律适用规则的强势突破
制定《证券公约》的主要目的在于统一跨境证券交易中间人间接持有证券财产权的法律适用规则,增加跨国证券交易法律适用的确定性、稳定性和可预见性,维护跨境证券交易秩序,促进跨境证券交易的发展。该公约的重要突破在于把意思自治原则引入跨国证券交易领域,允许当事人选择跨境证券交易适用的法律,该公约的突出贡献在于明确了在中间人间接持有证券情况下,以“相关证券中间人所在地”(Place of the Relevant Intermediary Approach,以下简称PRIMA)为连接点来确定跨国证券交易应适用的法律,改变了物权关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传统规则,与当今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发展趋势保持了一致。
中间人间接持有证券是有价证券管理、交易的一种形式。有价证券是动产的一种载体,有价证券的法律适用与动产物权法律适用的发展和演进密不可分。物权的法律适用经历了分割制、同一制和多元制的发展变化,现以多元制法律状态存在。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动产物权领域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肯定,这为《证券公约》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有价证券领域奠定了基础,但是,各国允许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动产物权领域,并不涵盖有价证券领域,即使中国这样一个全面放开动产物权意思自治的国家,对有价证券领域当事人意思自治也是有限制的,而《证券公约》规定有价证券领域适用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的法律,这一重要突破无疑会对无体动产乃至有体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规则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