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动产物权意思自治选法并未完全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37条是授权性规范,不是强制性规则,不具有强制适用效力,该条使用“可以”这一助动词,赋予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权利。当事人可以合意选择涉外物权适用的法律,也可以不作选择,是否选择,凭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合意选择应适用的法律,其选择权不受限制,呈开放式,既不限制动产物权的范围,也不限制所选择适用法律的国别。当事人未作选择,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并未排除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只是在适用序位中意思自治优先,物之所在地法是意思自治选择的法律的补充。
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保障物之所在地公共秩序,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如果违反物之所在地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共秩序,可以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