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流变与发展

第五章 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流变与发展

涉外侵权法律适用有着悠久的历史,法则区别说时代侵权行为依据“场所支配行为”原则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侵权行为依属地原则确定准据法沿袭了数百年,20世纪中叶,侵权行为法律适用遭遇了前所未有的“冲突法革命”,开始了从单一的“规则”调整向属地规则与属人规则兼容,以“方法”调整为主导的转变,侵权行为地法不再被机械地适用,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例外规则和特殊规则之间寻求平衡和妥协,实现了法律适用的多元化。

《法律适用法》借鉴并吸收了各国涉外侵权法律适用立法经验,在《民法通则》上向前跨越了一大步,有了实质性的突破,“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律选择方法与法律选择规则的融合以及法律选择规则的细化”,体现了不同以往的价值取向,但“还存在确定性不足、法律选择方法的运用不明确、与其他法律的规定不协调等需要完善的问题”[1],有待进一步整合和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