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涉外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的立法
《法律适用法》颁布以前,我国未进行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专门立法,实践中消费者合同争议案件,援引涉外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确定准据法。1987年最高人民法院《解答》和《2007年规定》对涉外合同法律适用作了司法解释,但均未涉及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
2010年《法律适用法》第42条将消费者合同从一般商事合同独立出来,单独规定了此类合同的法律适用:“消费者合同,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消费者选择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或者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我国立法首次对涉外消费者合同的法律适用进行专门规定,是我国践行弱者权益保护理念的一次重大突破,填补了我国消费者合同法律适用立法空白,加强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接轨了国际立法,提高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水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