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涉外侵权法律适用从规则调整向多元化调整转变
20世纪中叶之前,涉外侵权行为采用法律适用规则调整。法律适用规则调整侵权纠纷的优点在于:调整的目标明确、具体、稳定,便于法官掌握和适用;当事人能够通过法律适用规范的指定找到准据法,可以预期自己的行为后果;一般来说,无论在何国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都渴望适用同一准据法,得到相同的判决结果。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迎来了长时间的和平发展时期,人类进入了电子化、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时代,科学技术发展日新月异,人类社会进步突飞猛进,在半个多世纪里,社会财富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增长,大千世界呈现出史无前例的繁荣。人类在创造财富的同时,自然灾害,环境污染,臭氧层破坏,公路、海上、航空交通事故,缺陷产品,不正当竞争,网络侵权,侵害人格权,侵害知识产权等侵权案件层出不穷,采用传统的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调整数字经济时代的涉外侵权关系已不适应社会发展,社会要求对侵权行为法律适用规则进行变革。国际社会经过数十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实现了从单一法律适用规则调整向规则、方法多元化调整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