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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重思“法的精神”

自 序

第一章 新时期我国互联网发展观综述

第一节 十九大报告是网信事业全面发展的重要指引

一、互联网是新时代新发展理念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基础

二、互联网是文化自信的重要阵地

三、大力发展网络教育

四、互联网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纽带

第二节 十三五规划与“互联网+”

第三节 习近平构建互联网思想的辩证法

一、虚拟与现实论

二、发展与安全

三、主权与开放论

四、法治与伦理

五、秩序与自由论

六、如何理解习近平网络安全观的人民性

第四节 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

第五节 “4·19”重要讲话的网络安全观与方法论

第六节 构建良好秩序的互联网治理体系

第七节 互联网的国际合作

一、中美联合打击网络犯罪怎样才能走得更远

二、习普联合声明的重要意义

第二章 联网创新与挑战

第一节 科技创新思维

第二节 “互联网+”就是活力与空间

第三节 数字经济带来的法治化挑战与对策

一、数字经济带来的司法挑战

二、应对数字时代法治变化的建议

第四节 突出立法先行的指引作用

一、无人车立法

二、从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看我国专车新政立法思路

三、从商鞅变法看约谈滴滴

四、创新驱动下的新旧产业融合

第五节 网络打假的协同创新

第六节 直播在线答题是伪创新

一、直播答题内容违法违规存在法律隐患

二、直播答题存在违法广告传播的隐患

三、直播答题灰色产业链已现端倪

第七节 互联网+银行

第八节 虚拟财产的继承伦理与对策

一、“互联网+”背景下虚拟财产的发展趋势

二、虚拟财产能否继承的伦理性讨论

三、我国虚拟财产继承伦理性的协调

四、虚拟财产与保险

第九节 红包照片的创新边界

第十节 网络算法应纳入法治轨道

第十一节 网络时代学术评价体系反思

第三章 互联网立法解读与趋势

第一节 “互联网+”对民法典编撰的影响

一、民法典编撰应符合“互联网+”的时代要求

二、“互联网+”对传统人格权的挑战

三、“互联网+”与消费者权利

四、“互联网+”对财产权的影响

五、“互联网+”对网络平台责任的挑战

第二节 民法总则的中国特色与时代趋势

第三节 人格权立法应独立成编

第四节 《网络安全法》解读

一、网安法是网民权益保护法

二、网安法是网络主权宣誓法

三、网安法是数据安全保护法

四、四个安全事件解读网络安全法

五、在华外企为何担心网络安全法的实施

第五节 《微博客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一、打击网络谣言保障网民知情权

二、微博客平台要承担主体责任

三、新规是互联网法治成果运用到微博客服务管理的具体化

第六节 《互联网直播管理规定》解读

一、强化网络直播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二、明确直播平台主体责任

三、创建网络直播信用治理模式

第七节 《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一、野鸡平台和黑心APP终于有人管了

二、互联网+政务时代即将到来

三、正式开启APP的权利时代

四、真实信息认证制度为用户权益保驾护航

五、APP诚信契约时代到来了

第八节 《电子商务法》(二审稿)的四大立法遗憾

一、电商合同成立走了老路

二、消费者评价权不容侵害

三、押金和预付款依旧立法空白

四、缺乏对微商等新型电商模式的规范

第九节 《互联网论坛社区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一、《规定》的适用范围和监管主体

二、服务平台的主体责任

三、真实身份认证制度在《规定》中的完善

四、社会责任与商业道德

第十节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新技术新应用安全评估管理规定》解读

一、新规是我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双层安全评估体系的关系

三、动态评估制度

第十一节 《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一、搜索服务的性质与规定的适用

二、监管与自律

三、法定责任

四、商业搜索的规定

第十二节 《互联网组群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解读

一、新规更好地保护网民合法权益

二、网络实名制不是让用户都把昵称改成真名

三、群主要为成员承担责任系错误解读

四、群员人数并没有法定数额上线

第十三节 《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定》解读

第十四节 网络实名制解读

一、网络实名制与隐私保护

二、网络实名制与表达自由

三、网络实名制与网站发展

四、网络实名制与相关网络使用者权益保护

第十五节 中韩实名制比较分析

一、区分对待网站义务是韩国实名制失败的直接原因

二、缺乏制度保障是韩国实名制失败的制度原因

三、弄虚作假成为韩国实名制失败的重要原因

四、韩国宪法法院的判决重新检讨了该国网络实名制的制度、诚信、技术和竞争错误

第十六节 立法必须加强对刷单行为的治理

第十七节 中国互联网定型化契约示范稿

一、签约通用事项

二、网络服务协议应记载的事项

三、网络服务协议不得记载的事项

第四章 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

第一节 我国网络个人信息保护立法趋势

一、网络个人信息需要作出具体细化和解释

二、个人信息利用原则需要具体化

三、个人信息的商业利用需要具体操作规范

四、需要明确信息保有人的义务

五、明确保障安宁权属于事先许可模式

六、落实网络实名制

七、明确具体法律责任

第二节 个人信息与大数据合法使用边界

第三节 漏洞门频发的法律反思

一、我国对网络数据保护认识的发展

二、“漏洞门”事件不能成为网络经济发展的阻碍

三、“漏洞门”事件带给我国数据保护的思考

四、社保信息泄露事件的反思

第四节 网络直播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平衡

一、互联网直播态中的隐私权界定

二、“水滴直播”事件涉及的隐私类型

三、落实个人责任与分享直播平台责任

四、互联网直播的个人信息保护新问题

第五节 苹果“后门泄密事件”的法律思考

第六节 网络精准营销与隐私权保护

一、精准营销的商业模式不存在侵害用户隐私权的行为

二、精准营销数据基础来自“不可识别”的信息,不涉及用户隐私数据范围

三、网络精准营销有利于用户本身

四、网络公司在精准营销中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第七节 互联网+征信中的安全

第八节 美国“艳照门事件”法律反思

一、美国隐私保护现状

二、泄露名人艳照不涉及公众人物的抗辩

三、泄露艳照的网站法律责任

四、其他传播者的责任分析

五、苹果公司的责任分析

第九节 硬件安全是“互联网+”发展的保障

第十节 个人数据安全是互联网医疗发展的前提

第十一节 支付平台必须严查实名认证

第五章 互联网内容安全与法治

第一节 “标题党”危害新闻真实性

第二节 不实报道与点击量的悖论

一、网媒不能以不实报道换取点击量

二、治理网络谣言需全社会共同努力

三、网络谣言受害者应该挺身而出

四、秦火火谣言案的启示

第三节 三方联动应对遏制互联网诈骗

第四节 网盟三无网站治理

第五节 民事法律在网络反恐中发挥的作用

一、侵权法体系在网络反恐中的作用

二、契约法体系

三、民事法律在网络反恐中的其他作用

第六节 网络不当言论的界限

第七节 网络公关公司的违法特点

第八节 网络虚假求助与诈骗行为

第九节 FBI“解锁门”的反思

第六章 分享经济法治问题

第一节 分享经济与用户权益保护

一、分享经济模式下平台责任的异化

二、分享经济模式下的强制商业保险责任

三、分享经济平台的信息安全责任

四、分享经济平台下消费者后悔权的适用

五、共享经济中的押金不能共享

第二节 专车新政的不破不立

一、专车新政出台的必要性

二、网约车新政解读

三、网约车的法治化反思

四、网约车安全应在效率之前

第三节 管制与俘虏理论

一、网约车并不必然导致拥堵

二、网约车更体现人文关怀和疏导交通出行

三、道路资源是公共资源,不宜设立资质门槛

四、必须警惕“管制俘虏理论”

五、必须历史辩证地看待出租车与网约车

六、网约车市场不能靠“砸钱”取胜

第四节 共享单车与路权改革

第五节 共享单车新政解读

第六节 共享单车残局的反思

第七章 网络侵权法律适用

第一节 网络侵权的双重身份性质

第二节 网络侵权责任的几种重要类型

一、网络民事侵权的特殊性

二、几种特殊网络侵权责任的类型化

第三节 网络侵权司法解释适用的重要问题

一、以人格权作为网络表达的界限

二、突出了网站技术中立性对表达的影响

三、强化了信息转载者责任

四、提供了网民表达权的请求权基础

第四节 诉前禁令制度与网络侵害人格权

第五节 互联网账号行为

一、网络行为责任主体的模糊性

二、网络账号行为的推定规则

第六节 P2P技术中立的例外

第七节 云计算与存储器法律性质辨析

一、云计算服务器的性质是什么

二、我国网络传播相关法律并未对云计算服务器作出具体规定

三、服务器标准的异化

四、涉案法律的探讨与展望

第八节 不雅照中自由底线与责任分担

第九节 人肉搜索的反向思考

第十节 网络相约自杀责任反思

第十一节 网络侵权如何应对法不责众

第十二节 群主共犯责任的认定

第八章 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

第一节 网络消费中用户权益保护综述

一、网络消费的界定

二、网络消费责任形态

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修法意见

第二节 被遗忘权

第三节 账户注销权

第四节 网络安宁权

第五节 网络返利模式反思

一、购物返利合法性讨论

二、政府监管需要落实

三、消费者应提高警惕

第六节 消费者海淘权益保护

第七节 网络时代的假货应对制度

第八节 XP停止服务与霸王条款

第九节 社交化电商与用户权益

第十节 网络传销式投票反思

第十一节 网络游戏与未成年人权益

第十二节 手游分级制度的讨论

第九章 网络平台的竞争秩序

第一节 反商业诋毁自律

第二节 水军与网络传播法治化

第三节 新经济背景下适用竞争法的争议

一、新经济时代的竞争关系与行为认定

二、新经济背景下的竞争法一般条款适用

三、互联网竞争专条的法律价值判断

第四节 腾讯诉oppo竞争案反思

第五节 菜鸟顺丰之战反思

第六节 商业秘密与科技企业核心价值

第七节 新时期网络平台垄断的认定

第八节 新浪微博胜诉脉脉案的反思

一、必须摆正用户在市场竞争中的主体地位

二、数据合法保有人就是用户数据权益的保护人

三、明确了开放平台数据共享模式

第九节 IACC中止阿里资格的反思

第十章 网络著作权的新问题

第一节 媒体融合背景下新闻作品版权保护

一、新闻作品并非没有版权

二、媒体融合背景下新闻作品财产权保护的新渠道

三、储存空间服务对新闻作品版权保护的影响

第二节 媒体的转载审核义务

一、媒体转载抗辩审核要件构成

二、媒体转载侵权的特殊类型

三、媒体转载法律责任豁免类型

第三节 网络版权侵权认定与法律适用

一、网络“搬运”作品等同于侵害版权

二、“今日头条”客户端侵权行为的构成

三、网络版权保护的新趋势

第四节 直播短视频版权的三大问题

一、短视频的版权归谁

二、剪辑的短视频是否侵权

三、短视频版权保护的平台责任

四、短视频侵权与版权关系

第五节 数字版权技术与法律适用

一、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对传统版权法的挑战

二、互联网背景下如何正确适用侵害版权法律规则

三、如何应对网络新技术产生的版权问题

第六节 司法应对网络著作权的建议

第七节 微博版权的讨论

第八节 琼瑶诉于正案的反思

第十一章 互联网广告治理

第一节 新《广告法》的代言禁区

一、明星代言禁区

二、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的代言禁区

三、教育与投资广告的代言禁区

四、不满10周岁未成年人广告代言禁区

第二节 网络广告发布者责任构成的特殊性分析

第三节 付费搜索法律性质反思

一、百度推广性质的既有判例大总结

二、国外法院对搜索引擎付费推广是怎么判的

三、“魏则西事件”的网络搜索引擎法律反思

第四节 互联网广告新规解读

一、付费搜索、自媒体广告等新型商业形式都成为互联网广告的约束范围

二、用户权益保障成为立法保护的核心

三、遏制了互联网产业的不正当竞争

四、将广告联盟作为约束对象

第五节 新规背景下付费搜索性质变化

第六节 网络违法广告的处罚

第七节 自媒体广告反思

第八节 网络广告噱头的法治化思考

第九节 互联网广告联盟法律责任类型化

一、广告联盟的法律性质

二、广告联盟的精准营销形式

三、广告联盟与自媒体广告

四、POI、UGC、OGC与广告联盟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