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传播相关法律并未对云计算服务器作出具体规定

二、我国网络传播相关法律并未对云计算服务器作出具体规定

我国在网络传播领域立法发展比较快,近年来包括《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层出不穷。但是,在这些法律文件中却没有直接对云服务器性质作出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服务器性质认定,一般都认为是信息存储型服务器,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例如,在快播案中对快播平台性质的认定就是存储型服务器(缓存)。正是因为法律的空白,导致司法实践对服务器类型认定的混同,将云计算误认为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将云服务器误认为是云盘。

本案所涉及的法律均缺乏对云服务器性质的明确规定,判决将云服务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相提并论的做法值得商榷。立法实践的情形是,目前存储型服务器平台与云计算服务器平台之间的区别,在立法上没有得到解决。这直接反映到司法实践中,云计算平台的法律责任被当作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一审判决值得商榷之处就在于,法律文件所规定的“通知删除责任”“明知和应知规则”被机械适用到新型云计算的类别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