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准营销的商业模式不存在侵害用户隐私权的行为

一、精准营销的商业模式不存在侵害用户隐私权的行为

中国广告协会互动网络分会在2014年制定实施的《中国互联网定向广告用户信息保护行业框架标准》中对精准营销的定义为:“通过收集一段时间内特定计算机或移动设备在互联网上的相关行为信息,例如浏览网页、使用在线服务或应用等,预测用户的偏好或兴趣,再基于此种预测,通过互联网对特定计算机或移动设备投放广告的行为。”可见,在我国现行广告行业标准框架下,并不否认这种营销模式,网络精准营销的定位特点在于,通过对不特定用户网络行为的数据分析结果,预测特定广告内容。

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2009年公布的《在线行为广告自我监管原则》对精准营销的定义则更为精确:“为了给用户提供符合其利益的广告,而追踪用户线上活动的行为。”该国对精准营销的定位与我国相比,更加突出了精准营销之目的在于“为用户利益”,换言之,为用户消费的偏好,发布具有针对性的广告。

必须强调的是,不管美国还是我国的网络精准营销行为,改变的仅是网络广告的内容,而非广告发送方式。网络经营者所搜集的数据,也仅在于对不可识别用户行为的分析,即cookies分析,并非针对涉及用户隐私的数据。因此,从网络精准营销行为模式上看,并不存在侵害用户隐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