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乏对微商等新型电商模式的规范
2025年10月30日
四、缺乏对微商等新型电商模式的规范
我国电商市场微商异军突起,已达到超过三千万微商的市场。微商作为互联网新零售代表,扩展了电商渠道,增加了就业,发展了地方经济,符合分享经济发展模式。同时,诸如虚假宣传、传销、电信诈骗、侵害消费者权益等微商乱象也层出不穷,未来的电子商务法必须对此进行回应。
微商中的平台责任与传统电商截然不同,诸如微信、微博和直播平台中的微商平台是纯粹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与传统电商不同,微商平台从电商交易中没有任何获利,不属于传统电商经营者范畴,平台仅在“明知”或“应知”违法情况出现后,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才承担责任。微商与传统电商平台责任的差异,也直接影响到消费者权益保护,微商消费者很难维权,根源就在于法律缺乏对此类平台责任的明确性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二审稿未能明确微商定位,这就是将微商平台与电商平台混为一谈,意味着本来作为网民交流平台的微商平台要承担更高的责任,这必然导致微信、微博、直播等平台为避免承担过多责任而“封杀”微商,客观上为传统电商平台占据了更多市场份额。这样选择性空白的立法,成为电子商务法的又一大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