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的转载审核义务
2025年10月30日
第二节 媒体的转载审核义务
2013年5月7日,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针对“深圳女孩当街给残疾乞丐喂饭”“天然气将大幅涨价”“流浪汉因拆迁变富翁”三起媒体虚假失实报道的事件下发了通告。[1]通告强调指出:“各新闻媒体不得刊发、转载未经核实的社会自由来稿和网络信息,除出于国家安全、保密等特殊原因外不得使用权威人士、有关人士、消息人士等概念模糊新闻消息来源。”这是针对媒体在报道中关于转载审核义务的首次规范,这个通告的基础既在于媒体侵权法律构成,又在于新闻伦理审核义务。从本质上说这是一个正确的提示。
这个通告强调了媒体在转载消息源时应尽的审核义务,对避免虚假报道和不实信息传播起到了重要的防范作用。不过,该通告过于简单,媒体在转载审核的实施过程中缺乏可资适用的具体规则。其实,转载对于媒体来说,既是一个责任抗辩事由,又是一个责任承担事由。在国家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出台这个通告之前,理论界和实践界大都关注的是转载作为抗辩事由的适用,而忽视了其作为责任承担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