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传播者的责任分析
2025年10月30日
四、其他传播者的责任分析
首先,评论者没有责任。对事件的评论属于正当言论自由范畴,即便是引用个别侵权内容,也属于正当行使表达自由的权利。不过,仍要区分是基于事实,对“事”的评论,还是借题发挥,对“人”的评论。对事的评论,即便是再为尖刻,也属于事出有因,于情于理,被议者都应承受。对人的评论则不同,如果涉及对被侵权人人格侮辱等明显恶意的评论,则应被认定为超过了必要限度,应承担一定侵权责任。
其次,转发者应承担责任。对明显侵权艳照的转发,转发者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导致侵权影响的扩大,理应承担侵权责任。不过,在网络转发者是否承担责任方面,各国司法机关担心可能存侵害表达自由之虞,投鼠忌器,大都对一般转发者网开一面。
最后,其他媒体的转载应承担侵权责任。媒体对艳照门的转载有两种情况,一是侧重对事件的新闻报道,对转载内容多加以“修饰”,以“打马赛克”居多;二是不加任何处理措施的直接将侵权内容悉数转载。前者情况属于传播伦理范畴,一般不宜以侵权论处;后者则不同,属于典型的故意侵权类型,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