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与投资广告的代言禁区
2025年10月30日
三、教育与投资广告的代言禁区
教育的核心在于因材施教,不会存在千篇一律的教育产品。教育培训目的大都基于某类资格考试,如果放任某些所谓“科研机构”“学术机构”的代言行为,就有给学员造成盲目求教的可能,从而忽视了自身特质和教育培训目的。新《广告法》第24条将“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排除在教育和培训广告代言之外,就是为了避免学员因迷信“高大上”的代言行为,进行盲目求学。同时,这也还原了教育市场本身应有的“单纯”,避免个别教育机构过分追求广告代言者效果,忽视了自身教育能力的提高,这也是净化教育市场和避免不正当竞争的重要手段。
具有预期回报的投资行为属于商事投资行为,本身一定具有商业风险。实践中,大量存在各类机构、专家、组织等进行代言或证明的商业性广告。这些广告的弊端在于,抹杀了商事投资风险性,客观上可能造成投资者的冲动与错觉。在这类广告中,很多投资人出于对代言者的崇拜或信任,忽视了投资行为的风险,忽略了投资项目本身的优劣。所以,新《广告法》第25条将“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作为投资广告代言的禁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