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名人艳照不涉及公众人物的抗辩

二、泄露名人艳照不涉及公众人物的抗辩

美国是公众人物抗辩的最早发源地,早在一百多年前,美国在司法上就已经确立起公众人物主张权利的限制问题。公众人物作为法律上抗辩概念,主要是指明星、政府官员等名人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相比普通人来说受到一定限制,即名人维权比较难。

公众人物抗辩事由确立的法律基础在于公共利益,比如,政府官员因其拥有行政权力,理应受到社会监督,所以他们的很多人格权就必须“贬损”。同时,文体明星他们平时都是靠公众关注来赚钱,公众关注度越高,明星们的社会经济效益越大,按照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他们的人格权也受到一定程度的“贬损”。

虽然名人不能像普通人那样,可以“敏感”地主张自己权利,不过,也是有一定底线的。一般认为,对公众人物抗辩的底线在于人格尊严。狗仔队对明星的追拍、跟拍,甚至偷拍,只要没有达到故意对人格尊严的侵害,都是法律可以接受的范围。然而,私密照这种隐私性极强的信息,以及黑客等违法获取方式,都是对人格尊严、人格自由、隐私权和法律的践踏。肇事者不能以被曝光者为公众人物进行抗辩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