励精图治:卓有成效的改革
五、励精图治:卓有成效的改革
阿克巴不仅是一位善用武功的征服者和军事家,而且是一位雄才大略的统治者和政治家。他不仅东征西讨,建立了统一的庞大帝国,而且励精图治,实行了一系列有效的政治、军事、经济、司法、社会、文化、教育改革。
阿克巴首先建立了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制。
国王是中央政府首脑,掌握帝国军政、司法大权。在阿克巴的议事日程上,国王绝不是一个懒散的人,他必须过一种勤政的生活。
阿克巴每天通常有三次会议:第一次是公开上朝,第二次是处理日常事务,第三次是在夜里或下午,在这次会议上,不仅讨论宗教问题,而且还商议政府政策和公务。所有这些会议对一般的行政都有强烈的影响。还有一天专门处理司法案件。一切政务都必须由国王裁决。国王即使在出逃也必须遵守日常规定。
国王之下是四位大臣:宰相,称瓦齐尔(一译“维齐尔”);财政税务大臣,称迪万(一译“帝万”);军事部大臣,称米尔·巴赫希;宗教司法大臣,称萨德尔。
这四位大臣有帝国政府“四根支柱”之称。由于财政和税收对维护莫卧儿帝国统治起着关键作用,因此,迪万成为最重要的大臣。
阿克巴建立了完善的省、县地方行政制度。全国划分为15个省,即苏巴,省级行政机构是中央政府的缩影。
总督是掌握一省实权的最高长官,有时也称为苏巴达尔,即省长,官方则称为尼柴姆。省的财政税务长官称为迪万,兼管民政,直辖于莫卧儿王朝中央政府,并有替中央政府监视和牵制总督的权力。
省以下划分为若干行政区,称萨卡尔,由负责行政和军事警备任务的长官法吉达尔主管。法吉达尔是莫卧儿帝国地方统治体系的关键,他负责农村地区的治安任务,并监督赋税的征收工作。
每个行政区又划分为若干帕尔加纳(市),它是农村行政的核心,其行政首长称为阿米勒。
阿克巴为扩大王权,主张教权必须服从政权,宗教应该为加强君主专制权力服务。
1582年,他撤销了对施政有很大约束的宗教司法大臣萨德尔这一职务,将其贬低为宗教官吏。
阿克巴拥有中央部队及地方军备15万人,战象5000头,骑兵是主力部队,他亲自指挥的中央禁军有骑兵四五万人,拉其普特骑兵是中央禁军的劲旅。
这些拉其普特骑兵都是惯于保卫自己土地的武装农民,作战时异常勇敢。当他们发现被敌人包围时,往往将妻女召集一室,四周堆上干草,放火焚毁,以免妻女落入敌人手中,然后自己穿上朱红色衣服,进行最后决战,直到全体阵亡为止。
为了提高军队战斗力,阿克巴进行了军事改革,于1573年创建曼沙布达尔制度。这是一种对以军职官员为主,包括一部分文职官员在内的官员,实行军事编制的军阶等级制。
根据《阿克巴则例》记载,按照曼沙布达尔制,统率10骑至1万骑的指挥官共分为33级,最高的三个级位(指挥7000人、8000人和1万人)保留给三个王子,有1388个指挥官指挥10人到150人,412个指挥官指挥200人到500人。[1]
莫卧儿王朝政府对不同军职级别的官员颁发曼沙布达尔军衔任命状,其上注明官位级别。
对文职官员的曼沙布达尔不封赐扎吉达尔军事采邑土地,而由中央政府根据其曼沙布达尔级别,按月支付现金俸禄。
在阿克巴统治末年的各级曼沙布达尔中,约有三分之二支取现金俸禄,其余三分之一封赐扎吉达尔土地。
受封扎吉达尔军事采邑的曼沙布达尔,只能在该扎吉达尔土地上取得相当于其级别规定的田赋收入。田赋征收后,有义务用收入的一部分为中央政府供养与其级别相当数额的骑兵、战马,并提供武器装备。
据英国历史学家莫兰统计,一个指挥5000骑的一等曼沙布达尔月俸为3万卢比,净收入为2万卢比;一个指挥10骑的三等曼沙布达尔月俸为75卢比,净收入则为31卢比。
曼沙布达尔官位级别的升降由阿克巴决定。他还深谋远虑地规定,曼沙布达尔的官位不得终身享有或世袭继承。
如果失去曼沙布达尔官位,即失去他所领有的扎吉达尔军事采邑。而且曼沙布达尔不得连年领有同一处扎吉达尔,军官的扎吉达尔所在地往往与其驻地分离,不得结合在一起。
阿克巴并不将扎吉达尔军事采邑的土地所有权封赐给曼沙布达尔,所以曼沙布达尔对扎吉达尔并无土地所有权,只有田赋征收权。
拉其普特王公受封为曼沙布达尔的都是将其原有领地在名义上改为扎吉达尔,仍封给该拉其普特王公,归其统治。
曼沙布达尔制度也显露出一些弊端。欧文曾写道:“假花名册是一种祸害,莫卧儿军队在其极盛时期也因这一祸害而遭殃。贵族们互相使用士兵,以凑够他们的兵额,或者让集市上那些贫困游手好闲的人搞到一匹驮运辎重的小马骑上,也和其他士兵一起算作精锐士兵。”
对此,阿克巴采取了种种措施,予以杜绝:采用了定期检阅制度;建立曼沙布达尔的附有说明的名册,名册上注明他们的姓名、所属的部族或种姓、籍贯并附注他们本人外表的详细特征;恢复给马烙印的制度。
曼沙布达尔制度的建立,使军官及其部队置于莫卧儿帝国中央政府严密的控制之下,而且是对莫卧儿军早期由部落首领征集小股部队的旧军事制度的改革,所以在其创建初期大大提高了战斗力,对莫卧儿帝国的巩固和领土扩张起了重要作用。
为了增加财政收入,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阿克巴实行了田赋税收制度改革。田赋制度的改革先后进行过三次。
第一次于1570—1571年在中央政府成立整顿财政的机构,在托达尔·马尔的协助下调查了某些地区村会计昆鲁果的土地账册,对田赋额作了新的估定。
第二次改革是1575—1576年实行分区包税制,除古吉拉特、孟加拉、比哈尔三省外,将全国划分为182个“克罗尔”,即“1000万卢比税区”,每个税区设置一名“千万总督”为税区长官。但分区包税制实行的结果失败了,因为“千万总督”穷凶极恶地勒索,使农民陷入水深火热之中。
第三次实行统括课税制(柴布特)。1582年,阿克巴任命托达尔·马尔为中央政府的迪万,主持田赋制度的彻底改革,在北印度广大地区推行统括课税制。其要点如下:
(1)认真丈量土地,并划分为4类,对实际耕种的土地才征税;
(2)规定固定的货币税率以代替涨落不定的实物税。折算时有两个依据,一个是税率表,另一个是有关谷物产量的资料。
土地总产量按上、中、下三等产量的平均数计算。根据土地产量确定实物税率,约占实际产量的三分之一。这一实物税率再根据最近10年(后改为5年)全国各地区农产品的平均市价换算为固定的货币税率。
允许农民按照此固定的货币税自由地选择缴纳现金或缴纳实物。赋税不是草率确定的,10年以后才有所增减。
(3)田赋由国家直接向农民征收,废除包税制度,减少了中间盘剥。
由于扎吉达尔未完全取消,所以阿克巴的财政部门就设有两司:一司专管各省税吏征收的田赋;另一司专管扎吉达尔上缴的田赋。
统括课税制的实行,大大简化了估税的过程,使全帝国的田赋制度接近统一。稳定的田赋收入,保证了国库财政收入的充裕和增加。在阿克巴时代,全国每年田赋收入达到13210万卢比。
田赋制度改革的成功不但有利于加强莫卧儿帝国的中央集权制,而且减轻了农民的负担,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马克思在《印度史编年稿》中充分肯定了它的意义:“阿克巴废除了土地税交人承包的陋习,这种陋习是虐政及勒索的根源。[2]”
阿克巴非常重视法律和司法,以即时执法作为他的重要职责之一。阿克巴曾说,要是他犯了处事不公的罪,他就要起来审判他自己。佩鲁斯奇指出,对于执法,阿克巴是最热诚、最得意的。
皇帝是最高的执法者,是正义的源泉和最高的上诉法院,有时也起初审法院的作用。御前案件大多涉及刑事,处极刑(死刑)的案件必须由皇帝批准。
阿克巴赋予臣民直接申诉的权利,他在宫殿外面悬挂一条系着铃铛的法链,申诉者可以拉响铃铛,直接向皇帝上诉。
皇帝任命主要司法官卡济长,即首席卡济。首席卡济经皇帝批准委任各省卡济。省长也像皇帝一样审判案件,省长亲审政治犯,并对刑事审判实行监督。税收案件移交给迪万,属于宗教法的案件移交给卡济。这类卡济不仅在城市里有,而且被派往基层。
穆斯林关于继承、结婚、离婚的诉讼只能由卡济和穆夫蒂来判决,印度教徒的继承、婚姻等民事案件则依据印度教的宗教性法律判决。
在契约和刑事审判的诉讼中,阿克巴作了某些修改,要求卡济不要单单依靠证人,也要依靠其他的材料来源。
农村的治安由村里的头人及其手下的看守人负责,这种制度使地方上相当安全,只是在动乱时期偶有骚乱。
城镇的治安由科特瓦勒负责。据《阿克巴则例》列举,科特瓦勒有如下职责:
(1)侦缉窃贼;
(2)管理物价,核对度量衡;
(3)晚间守卫并巡逻;
(4)保存房屋、道路及市民的登记册,监视陌生人的活动;
(5)在流浪者中雇用侦探,收集有关邻村情况和各个阶级收支的情报;
(6)登记并看管没有继承人的死者或失踪者的财产;
(7)防止屠杀公牛、水牛、马匹和骆驼;
(8)防止违反妇女意愿焚烧妇女,防止12岁以下行割礼。
这些执法和治安制度有效地维护了社会的稳定。
阿克巴也进行了许多社会风俗改革及文化教育改革。他多次下令取缔印度教徒的落后传统风俗,如童婚制、嫁妆制、寡妇自焚制(萨蒂)、神灵裁判等。
印度自古就有早婚、童婚的习俗,这一陋习一直延续到现代,根深蒂固。
古代的《摩奴法典》规定,女孩的早婚是一种宗教义务,它明确写道:“女儿要在8岁至12岁完婚,30岁的男子应同12岁的幼女结婚,24岁的男子应同8岁的幼女结婚。”
《高德姆宗教经》和《拉希沃拉衍家庭经》也认为,女孩子在月经来临之前,应把婚事确定下来,谁不这样做,谁就是罪人。让女儿月经来到之前结婚,父亲死后可以升天。《梵天往世书》中提到,幼女4岁以后可以结婚。
中古时期,由于外来异族的入侵和种姓之间的疆界划分,父母争取女孩早嫁,以保持处女的纯洁。早婚的年龄一般为七八岁。
英国殖民统治初期,女孩婚龄为八九岁,但在婆罗门种姓之间,童婚盛行,女孩早在三四岁就结婚。19世纪后期,童婚普遍流行,女孩只有一两岁就结婚了。
即使在现代,早婚仍然是普遍现象。根据印度国家调查统计,印度妇女平均结婚年龄的记录是:1925—1931年为12岁,1931—1941年为14岁,1941—1951年为15岁,1951—1961年为16岁。
嫁妆制也由来已久。《摩奴法典》即规定:“媳妇如能带来充足的财富,女性受到尊敬,神就喜悦;一切愿望幸福的男人,应该不惜一切代价继续供给女儿各种装饰品、衣物及食品。”这便是嫁妆制的起源。
经过世世代代的演变,嫁妆制成为一种带有普遍性而必须恪守不渝的习俗,成为印度社会的一大罪恶,成为导致妇女悲惨命运的重要根源之一。
妇女出嫁必须陪嫁,嫁妆的数额与日俱增。有的新娘因陪嫁少,过门后受到夫家的种种嘲弄和折磨,甚至被丈夫或公婆活活烧死。也有的由于忍受不了夫家的虐待和凌辱而自杀身亡。有的甚至结婚多年,已是几个孩子的母亲,终因娘家无力补偿嫁妆而被逼致死。
印度寡妇命运之悲惨,可以说为世界之最。妻子一旦丧夫,变为寡妇,就等于失去了做人的权利,被视为不祥之物。她们被视为家中的负担,不得不忍受全家人的各种冷遇和责备,牛马一般地从事各种繁重的体力劳动并且受到种种虐待。
她们在社会上受到排斥,被人厌恶,不准享受一般已婚妇女的各种权利和待遇。她们在生活中没有任何享乐的权利,不能穿花色衣服,不能佩戴首饰,有的还要把头发剃光以示与常人有所区别。
更甚者,印度教严禁寡妇再嫁。印度教教规和习俗将贞节视为妇女最崇高的美德,规定妻子一旦与丈夫结合,就是永远的结合,即使丈夫已经去世,也永远不能与他分离。
一个女人一生只能结一次婚,不论是一个20岁因战争丧夫而守寡的妇女,还是一个12岁的少女寡妇,抑或是一个幼时订婚的婴儿寡妇,都要坚持贞节守寡至死,不准再嫁。
有些寡妇逃离家庭,奔向印度的神圣之城贝拿勒斯(现名瓦腊纳西)。印度人认为,恒河的水是从天上流下来的,在恒河里沐浴可使灵魂圣洁,在恒河边死去,灵魂可以直升天堂。在贝拿勒斯的恒河岸上,有一座“寡妇之家”,住着许多来自印度各地等待死亡早日到来的寡妇,其中有些人还非常年轻。
对寡妇最为残忍、最为野蛮的风俗是萨蒂制度,即寡妇自焚殉夫的风俗。关于萨蒂的起源,一部古代印度神话书籍中有一种说法。
萨蒂是吠陀以前湿婆神的妻子,她是国王达克夏普拉加帕提的女儿。每年,国王邀请众神参加一次盛大的篝火大会,但是,国王故意不向女婿湿婆神发出邀请,故意藐视他。
为此,萨蒂回到她父亲的王国,为维护丈夫的尊严并对父亲进行报复,毅然决然地投身于火堆自焚了。
以后,逐渐形成了萨蒂的习俗。这一习俗认为,寡妇为表示对丈夫的钟爱和忠贞而牺牲自己,在丈夫的火葬堆中实行萨蒂殉夫,是妇女至高无上、无与伦比的高尚行为,这样她就获得升天的机会。反之,如果她动摇,怕火烧死,她就留在人世度过凄惨的一生。 [3]
对残害印度妇女的种种社会陋习,阿克巴非常反感,极力反对。他规定必须经过新娘和新郎双方同意和父母许可方能缔结婚约,禁止任何一方在青春期以前结婚,禁止近亲通婚,禁止接受高价嫁妆,禁止一夫多妻,准许寡妇再婚。
阿克巴企图制止妇女跳入火堆为自己丈夫殉葬的风俗。当他听到一个孟加拉贵族的寡妇要跳火殉夫,他马上远道赶去阻止。他还委任了几个督察专员到各地去辨明谁是真心自愿牺牲的寡妇,以便保护那些不肯这样断送性命的妇女。
阿克巴制定了进步的科学文化政策。他以波斯语为官方语言,促进了波斯文化与印度文化的融合。根据他的命令,许多梵文、希腊文、阿拉伯文的书籍译成了波斯文。许多著名的历史著作和有价值的诗歌、韵文也是用波斯文写成的。
阿克巴大力提倡印地语文学,他的朝臣中有许多著名的印地语作家。在阿克巴的赞助下,许多学者享有盛名,写了一些有趣而重要的著作,一位孟加拉语诗人在《对难近母的献辞》中,高度赞扬了阿克巴皇帝对文学的赞助。
阿克巴统治时期,莫卧儿帝国政府设立学院和公立小学,并对课程进行了改革。阿克巴统治时期标志着学校和学院教育制度的一个新时代,他在法特普尔·西克里、阿格拉和其他地方建立学院。阿布勒·法兹勒曾写道:“各国都有教育青年的学校,但是印度斯坦却因为有学院而特别闻名于世。”
阿克巴规定,数学、天文学和医学是所有学院的必修科目,还设置逻辑学、测量、会计、行政管理和农业方面的课程,从而使整个教育体系有了非宗教化的倾向。
在他的赞助下,德里、阿格拉、贝拿勒斯等地也建立了天文台。
阿克巴统治时期,也实行某种形式的妇女教育,皇家妇女已得到正规的培养,一些受了这种教育的妇女在文学界颇有名气。
阿克巴统治时期,建筑艺术得到了显著发展。这位皇帝以其一贯的一丝不苟的作风,掌握了这种艺术的每一个细节。他具有开明而善于综合的智力。他以来源不同的各种艺术思想充实自己,而他召集在自己周围的熟练技师们又赋予这些艺术思想以实际的形态。
阿布勒·法兹勒写道:“阿克巴设计壮丽的大型建筑物并给他理智与心灵的作品穿上泥石做成的外衣。”弗格森也评论道:“帝都法特普尔·西克里是一位伟大人物心灵的反映。”
阿克巴的活动不仅限于建筑艺术上的伟大杰作,而且他也建筑了一些堡垒、别墅、高塔、学校、储水池和井。
他的母亲出生于贾姆一个波斯的谢赫家庭,虽然他仍然坚持从其母亲那里继承来的波斯思想,但是他对印度教徒的宽容,对其文化的同情以及争取他们拥护他的事业的政策,使他在许多建筑物中采用印度教的风格。

阿克巴视察法特普尔·西克里的建造情况。细密画,选自《阿克巴回忆录》,约画于1590年
那些建筑的装饰特征是在印度教和耆那教庙宇中发现的图案的复制品,这一点在1569—1584年的帝都法特普尔·西克里的许多建筑物中可以得到显著的证明。
法特普尔·西克里的建筑物中最宏伟的有:乔德·巴伊宫,供阿克巴和皇后们居住;勤政殿,即皇帝的办公室,其阳台的屋顶延伸到柱廊上,是印度教的设计;奇妙的枢密殿,即便殿,在设计、建筑和装饰上都具有明显的印度特点;名叫大清真寺的大理石清真寺,是一座“石头传奇”;凯旋门,即坐落于这座清真寺南门的巨型胜利牌楼,是为纪念阿克巴征服古吉拉特而用大理石和沙石建成的;名叫潘奇·马哈勒的金字塔形的五层建筑物,显示了在印度某些地区仍然存在的佛教寺院的设计图在继续使用。
这一时期其他两座卓越的建筑物是阿拉哈巴德的“四十柱宫”和锡坎达尔的阿克巴陵墓。阿拉哈巴德的宫殿具有明显的印度风格,它伸出的阳台屋顶由一排排印度式的柱子支撑着。建筑这座宫殿花了40年时间,雇用了5000名到2万名不同工种的工人。阿克巴陵墓这座庞大的建筑是在阿克巴在世时设计的,它由五层越高越小的平台构成,用白色大理石建成的最高一层之上有一个拱状的屋顶,这一结构的印度图样是受到印度教的寺院以及交趾支那的高棉建筑的启发。
阿克巴时期的绘画艺术像建筑艺术一样,是印度以外的因素与印度因素的巧妙结合。
中世纪,中国艺术的一种乡土形式——它是印度佛教、伊朗、大夏和蒙古影响的一种混合物,被蒙古征服者传到了波斯,并被帖木儿的继承者保存了下来,后者又把它传入了印度。
阿克巴时期,这种印度—中国—波斯艺术的特点在印度当时各个画派的作品中被吸收、混合和结合起来。作为早期印度教、佛教、耆那教的风格的一种复兴,这些画派在印度的不同地区涌现出来,并导致了一种绘画风格的发展。在这种风格中,蒙古的因素逐渐衰退,而印度的因素则占着支配地位。
在阿克巴的宫廷里,波斯或其他外国画家的数量不多,信奉印度教的画家在数量上占优势。在阿克巴统治时期的17个主要画家中,印度教徒不少于13个。
阿布勒·法兹勒在谈到他们的艺术水平时这样说道:“一百多个画家成了著名的艺术大师,臻于完善或第二流的画家的数目非常大。在印度教徒中尤其如此,他们的画是我们想象不到的艺术作品,在全世界确实罕有匹敌。他们协同工作,擅长画人物肖像、书籍插画、装饰画和动物画。”
阿克巴与他的家族其他人一样“热情欣赏世界的奇观和壮丽”,用尽一切办法鼓励绘画艺术,并且不顾伊斯兰教关于禁止描绘生物外形的禁令,而赋予绘画艺术以一种宗教色彩。
阿克巴曾说:“在我看来,画家似乎有认识真主的十分特殊的手段。因为画家在描绘任何有生命的东西的时候,在构思它的肢体、羽翼的时候,如果感到他不能赋予他的作品以个性,他就不得不想到生命的赐予者——真主,因而增加他的认识。”
他试图以这种方式消除正统的穆斯林的不满,因为他们反对绘画艺术。阿布勒·法兹勒写道:“拘泥于法律条文的信徒们敌视绘画艺术,但是他们的眼睛现在看到了实际的情况。”
阿克巴也欣赏音乐艺术,对此大加资助。根据阿布勒·法兹勒的说法,有36个歌唱家享受阿克巴朝廷的资助。其中最著名的是坦森和巴兹·巴哈杜尔。
关于坦森,阿布勒·法兹勒写道:“最近一千年印度没有过像他那样的歌唱家。”巴兹·巴哈杜尔受雇为阿克巴服务,并被视为他的时代中在音乐科学和印地语歌曲这两方面最有造诣的人。
阿克巴的一系列改革,顺应了时代发展的要求,促进了印度政治上较长时期的统一、稳定和经济文化的发展。
[1]培伦. 印度通史[M]. 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90:215.
[2]马克思. 印度史编年稿[M]. 张之毅,译. 北京:人民出版社,1957:58.
[3]陈峰君. 印度社会述论[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