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论
2026年03月10日
导 论
在行政法领域,政府组织法一直是其核心内容之一。诸多行政事项,如公共政府的组织形式、组织结构以及组织体制等都离不开政府组织法的有效保障。尽管政府组织法是如此重要,但人们对其的认知却长期存有不足。同时,由于政府组织法领域概念繁多,加之概念内涵又多有变化,立法、理论以及实务上的使用也就颇为混乱。实际上,就其一般意义而言,政府组织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政府组织法通常仅指立法机关依正当程序制定的,涉及政府组织的地位、组成和职权等内容并冠之以“组织法”之名的基本法律。在我国,狭义的政府组织法主要包括中央政府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广义的政府组织法除了包含狭义的政府组织法之外,还指涉那些专门规定地方政府自治、行政编制、行政人员以及行政经费和行政采购等政府组织相关问题的法律。因此,在我国,广义的政府组织法除了两部政府组织法外,大致还涵盖《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公务员法》以及《预算法》《政府采购法》等多部法律。本书所讲述的“政府组织法”主要是从广义上而言的。本书导论部分将介绍政府组织、政府组织学和政府组织法学等内容。其中,政府组织部分涵盖政府组织的意涵、类型和功能等知识;政府组织学是组织学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政府组织,需了解政府组织学的起源、流派以及现代政府组织学的大致样貌;政府组织的方方面面都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正因其如此重要,政府组织便需要在建立民主、公正、理性等的基础上,接受法律的约束,自然也就需要法学的视角,由此产生了组织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政府组织法学。政府组织法学有其特有的研究意义、研究对象以及学科地位。(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