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中国政府组织法的渊源
“渊源”一词的本意是指水流的发源之处。“法的渊源”简称为法源,最早出自罗马法的fontes juris,英文译为sources of law。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的效力的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如法律、法规、判例等。[24]法治政府组织的法律渊源是指有关政府组织的产生、组织以及职权在法律、法规中的表现形式。我国现行的政府组织法主要包括宪法中规定的相关条款、专门的国家机构组织法以及单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等。[25](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