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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发展较为显著的行政法学上,公物法领域乃是比较法研究较为滞后的一个方面。当我们考虑到公物法具有的实务上的重要性和其在现代给付行政中所占据的地位时,我们就不得不说,它的滞后确实是一件较为遗憾的事情。在现代行政上,公物法与社会法(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资助法(补贴)共同构成了给付行政的三驾马车,其重要性不言而喻。[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