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原理·
历史·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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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政府接受法的统治是现代政府组织立法的核心原理,组织立法是法治政府的核心要素,也是法治政府的基本保障。依此原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日本等法治发达国家均在很早就开展政府组织立法,时至今日,这些国家也基本上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政府组织法体系。我国有着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史,直到中华民国时期,现代意义上的政府组织立法才开始有所起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非常重视政府组织的立法工作,曲折中有所前进,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差距,与法治政府建设的现实需求相比,还有不少工作要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