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税收制度改革
政府税收制度改革是通过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边际改变来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一大特点,就是它始终作为整个国家体制机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始终与国家体制机制改革捆绑在一起,并服从、服务于国家体制机制改革的需要。[35]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随着我国对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的不断探索,我们也在不断推进税收制度改革以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需要。[36]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这是建立现代化经济体系对政府税收制度领域提出的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体现出税费改革的法治化方向;同时,平等与公正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重要的价值,是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重要依托,这体现出税制改革的公平化方向;当前征收体制主体由税制组成[37],提高征收效率可以增加收集资金的速度,这体现出税制改革的效率化方向。
其一,税收法定原则。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的一个最大不同,就是它的征收依据不是国有经济的所有权,而是国民授权的法律。[38]税收法定主义是税法至为重要的基本原则,它是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具体体现,对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益可谓举足轻重,不可或缺。[39]税收法定原则可以理解为国家征税只有通过立法机关的法案。[40]按照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当前税制改革最迫切的任务就是要加快税收统一立法的步伐。
其二,税收公平原则。税收公平原则是指国家在征收税收过程中,需要促使不同纳税人的税负与其纳税能力相符合。同时,国家也要促使纳税人之间的负担水平始终维持在一个平衡状态下。[41]公平税负是市场经济对税收制度的一个基本要求。[42]税收公平原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第一方面强调纳税能力相同的人,缴纳税费的数额也应基本相同;第二方面强调使用不同的课税标准对待收入不同的人。以个人所得税中的生计扣除为例,在对个人生计费用进行扣除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对纳税人的日常花销进行衡量,还需要考虑个人为家庭日常支出所做的花销。如:子女在不同成长阶段的教育费用、用于老人残疾家属的赡养费用等多方面费用。在扣除计生费用过程中有关部门可以参考美国相关规定的要求,对纳税人的范围进行动态的调整修改。
其三,税收效率原则。税收效率原则是当代三大税收基本原则之一。税收效率原则的含义为通过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降低运行成本的方式来提高税收的效率,并通过税收分配促使资源合理有效的配置。[43]税收效率原则在经济学界的核心意思主要有二:一是要求税收的管理成本和纳税遵从成本最小化;二是超额负担最小化。[44]也就是强调尽量使税收对资源的配置和使用中所造成的福利损失和效率损失最小化,同时发挥税收对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作用。
(二)要素优化
在税收法定原则的约束下,成文的税法通过由谁征税、向谁征税、征多少税、怎样征税等规则来制定政府征税与个人纳税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见,税制要素是征税制度最基本的构成单位,也是征税制度合法性的来源。为进一步发挥税制对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要慎重抉择税种、税率及纳税人等税制要素,以实现各种税收内部构成要素及不同种税收构成要素的优化。
其一,税种选定。任何税种的立法都应首先明确税种的开征或存续是否必要。这个话题虽然较为沉重,但确实不容回避。[45]按照现行税收制度,中国共有18个税种,而以美国印第安纳州为例,该州开征税种数目多达60个,日本的全国性征税也有50多种。一个国家的税种到底多少才合适呢?由于历史文化不同和政治经济体制的差异,各国并没有完全统一的税种选择标准。中国目前的税种从结构优化的角度看仍有改革空间,例如在现有税种中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多达6种,包括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如此重叠的税种设计存在重复课征和税负不公的现象。因此,在改革税收制度时对税种自身的结构优化也应被包括在其中。总之,对某个税种的存在或某个税种立法是否具有必要性的判断,直接关乎整个税收体系或税法体系的内部结构,所以应该特别慎重。(https://www.daowen.com)
其二,税率设计。税率是应纳税额与征税对象数额(量)之间的比例,它是计算应纳税额和衡量税负轻重的标准和尺度,是税收的一个核心要素。每个税的税率高低变化,必然引起纳税人税负水平的变动,从而使税负由平衡到不平衡或由不平衡到平衡。通过合理设计税率结构能够起到调节征税客体平衡的作用。以养护森林生态为例,对消耗森林生态资源的企业必须课以森林生态环境维护税,以减少其利润。其消耗越大,课税越重,迫使其合理补偿生态效益。这是符合谁收益、谁补偿的公正原则的。在设计税率时,需注意以下两点:首先是税率高低问题。税率过高,会抑制社会生产活动;税率过低,又不能筹到足够的资金,或不能有效地抑制资源消耗活动。其次是税率期限问题。税率通常是依靠参考物计量求得,而参考物常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因此需要及时加以调整,这也是确保税收保持良好调节效应的重要条件。
其三,纳税环节。税收所要考察的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财产在国家共同体内的流转过程。[46]国家无论课征何种税收,都必须明确规定具体的纳税人。[47]作为纳税人的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等非自然人的实体组织或其下属部门;作为纳税人的个人必须是自然人,自然人是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财产不同的税种的纳税人。由于纳税人的负税能力都有差别,就会形成纳税人地位有别的纳税主体结构。比如,在确定了一定的税率之后到底是以自然人为纳税主体还是以企业为纳税主体会对税制产生很大影响。以自然人为主要征税对象会形成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征税结构;以企业为主要征税对象则会形成以流转税为主体的征税结构。征税的主体来源不同,税收制度进一步优化的基础和方向也就会不同。
总而言之,除以上税收要素以外,还应有税源、征税价格、征税计价、纳税期限等多种要素的考虑,但由于每种税收造成的不同而导致这些要素差异巨大,故不再单独介绍。
(三)结构优化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因此不能像联邦制国家一样将税权整体下放到地方政府,否则会导致中央政府事权和财权的流失。我国税制改革的重点是建立一种适应国情,同时吸收有益经验的税制。这种税制改革应兼顾以下几点:一是要遵循税收法治原则,尊重税法的权威;二是要慎重抉择税种、税率及纳税人等税制要素;三是要促进政府事权与财权的匹配。因此,其形式既有税种的出台、废弃及其搭配组合的变化,又有征税对象、税目税率和税收优惠等要素的调整等。[48]
其一,税权结构优化。税权划分是一个直接影响税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性问题,合理优化税权划分,有利于切实保障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49]在税收立法权划分上,从保护公民财产权,推进税收法治的立场出发,明确规定国家在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是在未获纳税人事先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征收赋税,是有其必要性的。[50]故需要将税收的立法权集中在立法机关手中,凡新设税种必须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来制定税法,并尽快将现有的税收暂行条例全部通过人大立法的形式上升为税收法律。以房地产税为例,根据目前房地产市场运行的实际情况,房地产税的推行只能先行试点。但是,房地产税作为一种基本税种同样要遵守法律规定和正当法律程序,严格依据《立法法》第8条的规定,不能简单以“试点”原因而违反《立法法》的法律保留原则。房地产税涉及的税收征管对象有几亿人,牵动亿万民众之心,赋税种类的增加更是直接关系每个国民的利益,所以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一定要广泛听取民意,吸收各方意见,进行科学论证,而不是在各个地方直接出台地方性法规推广新税种。从税收执法权划分协调配合视角上看,要明确财政机关、税务机关、海关的税收执法权限范围。财政机关税收主要职责是拟定、执行税收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和其他有关政策,故它不能直接干预税收征管。海关总署的主要职责之一是组织实施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征收管理,所以要注意两者在商品进出口环节税收征管的协调。同时要创建税收执法机构之间的纳税信息数据交流平台,实现纳税执法信息的共享。从税收司法权的角度来看,要加强税收司法权行使的专业性,建立专门的税收司法组织,强调法院在税收司法审查、司法解释中的权力,使其在税收法治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51]另外,还可以考虑在人民法院内部单独设立税务法庭。
其二,税种配置优化。在税种收入的配置上,既要达到增强中央财力的目的,又要达到增强地方政府履行职能所需财力的目的。政府间税收收入划分应达到效率和公平标准的均衡。[52]所谓“效率原则”,主要是指根据征税效率的高低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比如,个人所得税具有很强的收入再分配性质,只有划归中央政府,才能在全国范围内发挥其对收入分配公平的调节作用。另外,自然资源在各地区分布不均衡,资源税的管理权也应该归属中央政府,否则税负的地区间转移会造成不公平。所谓“公平原则”,主要是指将有些税种留存以增强地方政府履行职能的财力。比如,房产具有固定性、地区价格差异大的特点,故可将房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同时基于环境的治理责任的收益差别可以将环境保护税作为地方性税种。同样,也可以将遗产税划归给地方政府管理。
其三,税收征管体制改革。2018年3月,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要求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的机构合并,合并后的税务部门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53]分税制改革税收征管以后一直是实行的两套税务机制。从多年实践来看,其积极效果并不理想,甚至产生了很多负面作用,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税收执法不统一、不规范,地方政府对地税干预过多,管得过死,地方政府对国税无法管,导致两方反差巨大;二是国税、地税分税在征收管理方式方法上有很大差异,加上以前立法工作对于国税、地税之间在征管范围的划分上本来就不够清晰,这进一步削弱了税收征管的力度和效果;三是机构庞大、结构复杂、人员冗余,如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全国税务机构增加了近一倍,税务公务人员也迅速上升。因此,此次国税地税机构合并不仅有利于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更有利于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54]当然,此次合并也可能产生一些新的问题:一是可能破坏多年来中央与地方形成的税收权责范围的稳定局面,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可能面临挑战;二是中央与地方的税收收支如何进一步调整也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各地区的财政收支差异大,因此很难统一划定全国通行的收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