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素·渊源·体系

第二章 要素·渊源·体系

政府组织法是指规定国家政府机关等政府组织的机构设置、管理体制、职责权限和活动原则等,规范和调整国家政府组织之间关系的各种法规范的总和。作为“规范行政的组织过程和控制行政组织的法”,与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和救济法并列,共同构成了我国行政法总论的三大基本内容。在中国,政府组织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狭义的政府组织法又可分为两种:一种狭义的政府组织法大致由机关组织法、行政机关编制法和公务员法构成;另一种最狭义的政府组织法就是专指国家行政机关组织法。依据学者应松年的观点:“政府组织法是规范行政的组织过程和控制行政组织的法。”在这个定义中主要强调了规范行政组织的过程,同时这个界定也突出了其具备组织行政和控制行政的双重性质,对于行政组织过程中如何保障民主、公开和平等以及如何进行行政体制的改革都必须由政府组织法来规定。本章介绍政府组织法的构成要素、渊源和体系。广义的政府组织法由立法目的、政府体制、政府成员三个要素构成;中国政府组织法的渊源,即是指其效力来源,包括法的创制方式和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在我国政府组织法的渊源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其他形式,这些渊源共同赋予政府组织法效力;我国的政府组织法的体系也分为宪法、中央政府组织法、地方政府组织法、政府组织关联法。这些渊源体系中,宪法始终居于核心地位,具有最高效力。其他的体系均需要在宪法规定的原则和指引内运行,也不能违反宪法中的规定。政府组织立法的构成要素、渊源、体系,是研究政府组织立法的宏观框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