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组织法的重构
2026年03月10日
第四节 地方政府组织法的重构
在整个国家法治体系中,地方政府组织法治体系居于核心地位。但由于立法上的供应不足或迟缓,使得这一核心区域的法治化进程严重滞后。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技术使得基本国情数字化成为现实。这一现实为大国治理创造了两个契机:一则大国纵向治理结构呈现扁平化格局,中央政府摆脱对层级官僚体系之依赖成为可能,中央政府可与基层政权达成无缝隙衔接,其决策和意图可以直达纵向治理结构的任何层级,直至底层社会;二则单一制国家纵向治理的基本矛盾是国家的统一性与地域的非均衡性之间的矛盾。在互联网时代,基于基本国情数字化,区域发展的资源存量、优劣之势及非均衡程度等,均可以得到精准算计,从而为差序化的制度供给提供依据。因此,在“互联网+”时代,适时改革和完善中国地方政府组织法治体系甚为必要,亦为可能。(https://www.daowen.com)
在其现实意义上,我国现有多种类型的地方体制,即特别行政区体制、民族区域自治体制、直辖市体制和省政体制。其中,特别行政区体制有“特区基本法”规定之;民族区域自治体制除了有“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之外,在“地方政府组织法”中也有所规定;直辖市与省政体制均规定在“地方政府组织法”之中。故此,中国政府组织法的完善应当涉及上述地方制度及其法律依据之完善。概而言之,就是要在废止《地方政府组织法》的前提下,适时出台《直辖市法》《省政组织法》《县政自治章程》,并考虑抓紧修改《民族区域自治法》,将《地方政府组织法》中有关民族区域自治政府的职权等事项并入其中,在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的基础上,为建设具有民族特色的“自治性”法治区域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