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

二、法律

法律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广义和狭义之分。此处的法律指的是广义上的法律,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也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我国,主要体现在单行的组织法、公务员法以及立法法等当中。

(一)专门的国家机关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构成了我国法治政府组织法的主要渊源。其中,《国务院组织法》是规定国务院法律地位、组织结构和基本职能的基本法,其明确规定了国务院的人员组成、责任制度、组织职权、会议组成、岗位设置、工作职责和机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地方政府组织法》第四章则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责任制度、组织职权、人员组成、岗位设置、工作职责、会议组成和机构设立、变更、撤销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这个条款实际上授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其认为“必要的”工作部门,同时遵循“精干的原则”。除此之外,《公务员法》专门针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职责、晋升、奖惩等具体内容进行了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则规定了人大代表的产生和活动的准则。(https://www.daowen.com)

(二)单行法律

除了专门的政府组织法,即《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政府组织法》之外,有些部分性质的法律(单行法规)对行政机关组织也作了一些规范,如1954年的《公安派出所组织条例》《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等。但是,根据2009年6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上述法律已经废止失效。[31]有的相关法中有许多关于组织法的内容,特别是各类法律中有关于行政机关体制或职权的规定。[32]比如:《立法法》第三章规定了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职权,第四章第二节规定了国务院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部门规章的权力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本地的地方政府规章的职权;第五章规定了国务院对行政法规之间的冲突的裁决权、对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的冲突的决定权或提议权、对部门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的冲突的裁决权。《行政处罚法》第10条规定了国务院通过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权力,第12条规定了国务院各部委通过部门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的权力,第13条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通过地方政府规章给予行政处罚的权力。《中国人民银行法》针对国务院领导之下的中国人民银行的各项职责进行了规定;[33]《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的规定[34]以及《食品安全法》关于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