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公物的废止
2026年03月10日
六、公物的废止
公物的废止是指公物丧失其公用的性质,其主要有两种方式,即自然废止和法定废止。
其一,自然废止。自然废止是指以具备一定形体要件供一般公众使用的公物,因自然力或人为原因而灭失,回复到通常观念认为不可能继续提供公用或提供公用有显著困难的情形。其时,公物的功能已经丧失或不能满足公产设定目的,无须法律上任何程序即可废止。此种公用功能丧失必须为永久性,非暂时性者。比如,某市广场虽经洪水过流,但退洪之后仍未破坏广场形体要素,仅仅是暂时性不能提供公用,此种情形不能判断为公物自然废止。自然废止的公物既可能是自然公物,又可能是人造公物。前者如海边农地被海水湮没;后者则如公共建筑物(如桥梁)因天灾地震而毁灭等。因此种废止是从事实层面而非法律层面进行的考察。(https://www.daowen.com)
其二,法定废止。法定废止亦称公用废止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以废止该公物直接供公共目的使用的意思行为而消灭其公用目的的行为。法定废止的公物一般都经过了法定的设定程序,所以也必须经过同样的废止程序。如果公物是以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设定的,仍应以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废止;如果公物是以公布等宣示行为设立的,仍亦以宣示行为废止公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