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主体·组织结构

第五章 机关·主体·组织结构

法谚有云:“徒法不足以自行。”国家权力不仅需要政府组织法来规范,也需要具体的行政机关采取必要的行政措施来行使权力。我国的行政机关分为中央政府机关和地方政府机关。行政机关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行政职权;二是行政编制;三是名称、法定代表人和办公处所。在我国,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社会组织,其仅限于两类:一是机关类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二是授权类行政主体(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随着公共行政改革的不断推进,尤其是一些非政府组织在社会治理舞台上的活跃,现行“行政主体理论”在其概念表述、类型划分以及价值定位三个层面皆显现出不足之处。鉴于共同治理过程中诸多私法因素的渗入,让行政主体理论摆脱权力因素之束缚,并附带创设社会行政主体,进而确立“谁主体、谁责任”之模式,或更契合于中国实际。研究行政主体,不仅要将其当作一个整体审视它和外部的关系,也要深入其中,认识行政主体内部的组织结构。各级人民政府是国家行政管理的主体,从纵向结构看,国家行政机关从上到下分为国务院、省、市、县、乡镇五级政府,具有从上至下的复杂结构,从横向结构看,各级政府还分设各种机构,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又在统一领导下互相作用。本章将主要讨论中央、直辖市、地方政府、民族区域自治政府、特别行政区政府的组织结构,明确其政府的组织结构尤为重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