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行政主体
在我国,行政主体概念是一个舶来品,于20世纪80年代引自于法国、日本、德国等国家的研究。自1989年始,“行政主体”赫然成为国内各类行政法学教材的重要概念,以此为基础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理论亦迅速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研究之主流。行政主体的重要性在于,它不仅是行政组织法的重要内容,而且对关联领域如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产生了不可忽视的重要影响。行政主体意指依法取得行政职权,能以自己名义独立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社会组织。[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