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法规
2026年03月10日
三、
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其制定主体为国务院,是政府组织法的主要渊源之一。根据1982年《宪法》第86条之规定,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但国务院有权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立法法》第65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因此,国务院的组织应由《国务院组织法》规定,国务院可以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关于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职权的范围内,对国务院机构的职权作具体的规定。行政法规中有许多规定是我国政府组织法的形式渊源,典型的如《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所的组织建设和管理职能等事项作出的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针对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管理事项作出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则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机构设置、职责配置以及编制核定与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等事项;《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针对公安机关的设置、编制、经费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管理及待遇等事项作出的规定。另外,相关行政法规中也有许多关于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尤其是各类行政法规中关于行政机关体制或职权的规定,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36]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