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长负责制度
首长负责制度是指行政部门的领导决策权归部门行政首长所有的行政领导制度。首长负责制度强调行政首长享有最高决策权,但同时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美国的总统制就是首长负责制度的典型代表,即对于特定事项即使经过部长会议讨论,总统的决策遭遇否决,总统仍可以一人决策该事项。[14]目前,我国政府机关也普遍采用行政首长负责制度,其具体内容如下。
(一)首长负责制度的法理
首长负责制度是伴随着民主政治的责任要求产生的。民主政治在解决了民意的表达和整合之后,必须着力解决民意的贯彻和落实问题。著名政治学家古德诺在其《政治与行政》一书中提出:“政治是国家意志的表现,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15]民意执行的核心要义是效率以及权威,为此在制度的构建上对于充分的权力与独立的负责人提出了要求。科学管理时期的代表人物法约尔明确将“统一指挥”作为一般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其强调“一个下属人员只能听从一个领导人的命令”。唯有此,才能实现将行政权力集中,继而保障行政权力的高效运行。[16]
(二)首长负责制度的内容(https://www.daowen.com)
行政首长负责制度是我国政府机关工作的基本制度,其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首长在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对本行政组织所管辖的重要事务具有最后决策权,并对此全面负责。我国《宪法》第86条规定:“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同时,行政首长负责制也是民主集中制的一种形式,是与集体领导相结合的。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不意味着行政首长可以独断专行或者滥用职权。行政机关或行政部门的重大问题,要由某种行政会议来决定。例如,根据《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需由国务院常务会议或者国务院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地方政府组织法》第6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省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三)首长负责制度与党的领导之关系
首长负责制度与党的领导是两种不同的组织制度,两者有严格的区别,但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具体而言,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工作性质是执行性的,因此其内在要求是高效运行,而首长负责制度的责任明确、反应灵敏、决策快捷的特点恰恰适应了政府工作的需要。党作为全面领导的核心,其决策的责任是十分重大的,需要足够的政治智慧和政治经验,且党是建立在民主的基础之上,因此党需要采取集中领导并集中承担决策责任的方式。那么如何处理首长负责制度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呢?首先,坚持党的领导是完善首长负责制度的重要保障,主要体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党制定政策,对重大问题拥有决策权;二是党有权向政府机关输送干部;三是党有权监督、检查和协调国家机关的工作。[17]其次,完善首长负责制度的前提是要不断改善和完善党的领导,即支持行政首长行使行政管理的权力和决策行政事务,党对政府事务不得包办代替,不得干预插手,而是通过政治组织领导实现党对政府机关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