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总则摘要)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及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简称“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优先支持符合国家战略,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具有稳定的商业模式,市场认可度高,社会形象良好,具有较强成长性的企业。
第四条: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科创板发行上市审核实行电子化审核)。本所对发行人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核(以下简称发行上市审核),审核通过的,将审核意见、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及相关审核资料报送中国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审核不通过的,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
第五条: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基于科创板定位,重点关注并判断下列事项:
(一)发行人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科创板股票发行条件;
(二)发行人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科创板股票上市条件;
(三)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
第六条:本所通过审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督促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切实履行信息披露的把关责任;督促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便于投资者在信息充分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策。本所发行上市审核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提高审核透明度,明确市场预期。
第七条:本所发行上市审核实行电子化审核,申请、受理、问询、回复等事项通过本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办理。
详细申请上市方法步骤见图11~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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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