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上市注册制审核程序(摘要)

四、科创板上市注册制审核程序(摘要)

第三十九条:对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申请,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荐人向发行人提出首轮审核问询。在首轮审核问询发出前,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不得与审核人员接触,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审核工作。

第四十一条:首轮审核问询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收到发行人回复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继续提出审核问询:

(一)首轮审核问询后,发现新的需要问询事项;

(二)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回复未能有针对性地回答本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提出的审核问询,或者本所就其回复需要继续审核问询;

(三)发行人的信息披露仍未满足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规定的要求;

(四)本所认为需要继续审核问询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本所自受理发行上市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出具同意发行上市的审核意见或者作出终止发行上市审核的决定,但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不计算在内。发行人及其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回复本所审核问询的时间总计不超过3个月。本规则规定的中止审核、请示有权机关、落实上市委员会意见、实施现场检查等情形,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时限内。

第五十六条:发行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后,启动股票公开发行前,应当在本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披露招股意向书。

第五十七条:发行价格确定后5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当在本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刊登招股说明书,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刊登提示性公告,告知投资者网上刊登的地址及获取文件的途径。

招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为6个月,自公开发行前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应当使用有效期内的招股说明书完成本次发行。

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财务报表在其最近一期截止日后6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发行人可以申请适当延长,延长至多不超过1个月。财务报表应当以年度末、半年度末或者季度末为截止日。

第八十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营业收入:指公司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收入;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营业总收入。

(二)净利润:指公司利润表列报的净利润;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利润表列报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不包括少数股东损益。

(三)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指公司现金流量表列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为合并现金流量表列报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四)预计市值:指股票公开发行后按照总股本乘以发行价格计算出来的发行人股票名义总价值。

(五)红筹企业:指注册地在境外、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

(六)表决权差异安排:指发行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每一特别表决权的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其他股东权利与普通股份相同。

(七)验证版招股说明书:指在招股说明书中标示出重要的披露内容对应保荐工作底稿依据的招股说明书版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