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下机构配售与询价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被确定为7类专业机构投资者(见图40):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
与此前主板市场规则相比,“符合要求的个人投资者”被排除在外。依据上交所的表示,考虑到科创板对投资者的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要求更高,全面采用市场化的询价定价方式,因此将首次公开发行询价对象限定在上述7类专业机构投资者。
按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或者在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抬高价格。发行人、承销商和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在询价活动中进行合谋报价、利益输送或者牟取其他不当利益。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且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20%。
“有效报价”是指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不低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或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且未作为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条件的报价。
另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科创板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超额配售选择权实施结束后,发行人可能会增发股票。例如发行人(上市公司)委托给主承销商(券商公司)1亿股新股发行,结果主承销商销售出1.2亿股,那么发行人可能会再增发2000股。但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股票数量不得超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5%。
图40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在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比例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4亿股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70%。
(2)公开发行后总股本超过4亿股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的,网下初始发行比例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
(3)应当安排不低于本次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50%优先向公募产品(包括为满足不符合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投资者投资需求而设立的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配售。
(4)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配售剩余部分。
(5)对网下投资者进行分类配售的,同类投资者获得配售的比例应当相同。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的配售比例应当不低于其他投资者。
(6)安排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应当扣除向战略投资者配售部分后确定网下网上发行比例。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申购数量低于网下初始发行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应当中止发行,不得将网下发行部分向网上回拨。网上投资者申购数量不足网上初始发行量的,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50倍且不超过100倍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5%;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100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回拨后无限售期的网下发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80%。
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发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依法设立并持续经营时间达到2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2年(含)以上;
(3)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12个月未受到相关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或相关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
(4)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5)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均为10亿元(含)以上,且近3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续期2年(含)以上的产品;申请注册的私募基金产品规模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且委托第三方托管人独立托管基金资产。其中,私募基金产品规模是指基金产品资产净值;
(6)符合监管部门、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