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

科创板上市初期供不应求的情况可能比较突出,初期已有250万人开通了科创板交易权限,而上市初期标的股票数量可能比较有限。为防止股价大幅波动,科创板交易机制实施监控和临停的安排。

一、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盘中异常波动,上交所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1.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的;

2.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60%的;

3.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盘中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二、根据前条规定实施盘中临时停牌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1.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

2.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

3.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继续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集合竞价撮合。

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后,将通过上交所官方网站(www.sse.com.cn)和卫星传输系统对外发布公告。具体停复牌时间,以上交所公告为准。

三、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异常波动,上交所公告该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累计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1.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30%;

2.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异常波动指标自上交所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四、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上交所公告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1.连续10个交易日内3次出现前一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2.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3.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4.中国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科创板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上交所一并予以公告,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上交所公告之日起重新计算。

五、虚假申报,是指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的异常交易行为。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以偏离前收盘价5%以上的价格申报买入或者卖出;

2.累计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3.累计申报数量占市场同方向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4.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5.以低于申报买入价格反向申报卖出或者以高于申报卖出价格反向申报买入;

6.股票开盘集合竞价虚拟参考价涨(跌)幅5%以上。

六、连续竞价阶段多次同时存在下列情形且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最优5档内申报买入或卖出;

2.单笔申报后,在实时最优5档内累计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同方向最优5档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3.申报后撤销申报。

七、连续竞价阶段,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同时存在下列情形2次以上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且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2.单笔撤销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申报后,在涨(跌)幅限制价格的累计撤销申报数量占以该价格累计申报数量的50%以上。

八、拉抬打压股价,是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明显偏离股票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股票交易价格明显上涨(下跌)的异常交易行为。在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开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2.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3.股票开盘价涨(跌)幅5%以上。

九、连续竞价阶段任意3分钟内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买入成交价呈上升趋势或者卖出成交价呈下降趋势;

2.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3.成交数量占成交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4.股票涨(跌)幅4%以上。

十、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成交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2.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比例较高;

3.股票涨(跌)幅3%以上。

十一、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是指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维持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的异常交易行为。连续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2.单笔以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后,在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且持续10分钟以上。

十二、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连续竞价结束时股票交易价格处于涨(跌)幅限制状态;

2.连续竞价结束时和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市场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巨大;

3.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新增涨(跌)幅限制价格申报的剩余有效申报数量或者金额较大;

4.收盘集合竞价结束时,涨(跌)幅限制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数量占市场该价格剩余有效申报总量的比例较高。

十三、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是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关联账户之间大量进行股票交易,影响股票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股票交易同时存在下列情形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1.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频繁、大量交易;

2.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

3.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之间互为对手方进行频繁、大量交易;

4.成交数量占股票全天累计成交总量的10%以上或者收盘集合竞价阶段成交数量占期间市场成交总量的30%以上。

十四、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

严重异常波动是指违背审慎交易原则,在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的10个交易日内,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在短时间内集中申报加剧股价异常波动的异常交易行为。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后10个交易日内,连续竞价阶段1分钟内单向申报买入(卖出)单只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上交所对有关交易行为予以重点监控。

十五、投资者在科创板股票交易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上交所可对其实施以下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1.口头警示;

2.书面警示;

3.将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

4.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5.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6.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7.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

8.上交所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上交所对投资者采取监管措施或者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照《交易规则》《特别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规定执行。

十六、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从重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1.在一定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2.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3.实施异常交易行为的同时存在反向交易;

4.实施异常交易行为涉嫌市场操纵;

5.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上交所纪律处分,或者因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6.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七、上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1.数量或者金额较大,是指数量在3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300万元以上;

2.数量或者金额巨大,是指数量在100万股以上或者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3.比例或者占比较高,是指比例或者占比30%以上;

4.多次,是指3次以上;

5.“以上”“以下”“内”含本数,“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6.实际控制,是指通过股权、协议、委托或者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拥有对某个账户的交易活动作出决策或者导致形成决策的权利;

7.涉嫌关联,是指多个证券账户在开户信息、交易终端信息、交易行为趋同性或者交易资金来源等方面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关联。

笔者寄语

投资者需要注意到,上交所对信息披露文件实施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上交所经审核认为信息披露文件存在重大问题,可以提出问询。科创板上市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或上交所要求进行公告的,或者上交所认为必要的,可以以交易所公告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特别是对于异常交易监控细则方面,散户与机构投资者还需多加留意。

【注释】

[1]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