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于2003年下发《关于对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给予信贷支持有关问题的通知》,为国内企业对外投资提供信贷支持,有效鼓励和促进企业“走出去”,取得了良好成果。
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进出口银行共同建立境外投资信贷支持机制,根据国家境外投资发展规划,中国进出口银行在每年的出口信贷计划中,专门安排一定规模的信贷资金(以下称“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用于支持国家鼓励的境外投资重点项目,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享受中国进出口银行出口信贷优惠利率。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主要用于支持下列境外投资重点项目:能弥补国内资源相对不足的境外资源开发类项目;能带动国内技术、产品、设备等出口和劳务输出的境外生产型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能利用国际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业人才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能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快开拓国际市场的境外企业收购和兼并项目。拟申请使用境外投资专项贷款的企业,须按《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核准,并由中国进出口银行遵循独立审贷的原则对项目的贷款条件进行审查。项目获得核准后,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对项目的贷款条件进行最终确定。对国别风险较大的项目,要求境内投资主体充分利用现有的境外投资保险机制,办理有关投保手续,积极规避境外投资风险。(https://www.daowen.com)
中国进出口银行对境外投资专项贷款依照有关规定加快贷款审查速度,并视具体情况提供以下便利:根据贷款企业信用等级和境外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情况授予一定的信用放款额度;对风险小、投资收益稳定且效益较好的项目,可考虑直接对境外项目公司提供贷款,由项目的境内投资主体提供担保或以项目形成的资产或其他权益作为抵押;对一些投资期较长的战略性项目,可视情况适当延长贷款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