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直接投资的审批流程

七、对外直接投资的审批流程

随着中国企业海外投资步伐的加快,中央政府的目标是进一步放宽对外直接投资条例,同时将对外直接投资的相关行为纳入监管和升级两个方面更加广泛的经济发展战略内。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代表政府进行监管,其根据国家经济发展重点明确筛选对外直接投资项目。在促进对外直接投资方面,进出口银行信贷优先支持对外直接投资项目和产业指导政策外,很少可在重大政策文件中看到对外直接投资的方针被纳入更广泛的发展战略。

企业(非金融企业,不管是国有企业还是私企)在从事境外直接投资项目,都需要获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或省级地方性政府机关)的审批。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修订草案,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及交通基础设施类、中方投资额1亿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同时,对于我国敏感性的对外直接投资活动,符合下列情况的被明令禁止:一是危害中国国家主权、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或者违反中国法律和规章制度的;二是危害双边外交关系的;三是违反双边协议的;四是涉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技术或产品的。

中国投资者需要提交从发改委和商务部获得的对外直接投资审批文件,然后才能通过外管局向海外投资,将外汇转移到海外。外管局还负责审查申请人国内账户中的外汇来源。外币购买金额必须符合发改委和商务部发布的对外直接投资审批文件中的相关规定。购买外汇支付投资前费用不应超过对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若一项投资在费用汇出后6个月内仍未完成,则该投资项目所有留在海外银行账户内的外币须转回中国境内银行账户。

(一)商务部审批规则

并非所有的对外直接投资提议都一定要递交到商务部的中央机关进行审批,下列投资必须经批准才能取得所需的相关认证:中央国有企业进行的任何项目,不论投资规模如何;其他公司在自然资源方面的任何项目;中国投资者承诺投资超过1亿美元的任何项目。

此外,如果某一项目满足下列所述的任何一个条件(不论其规模如何),也需要得到国家商务部中央机关的审批,并且需与相关东道国的中国大使馆和领事馆进行协商和事务咨询:

(1)投资所在国还没有和中国建立起外交关系(即非中国的外交国);

(2)投资所在国已被外交部和商务部列入黑名单;

(3)提议的投资活动将可能会影响第三国的利益(除了中国和东道国以外的第三个国家);

(4)投资者计划设立一个具有特殊用途的媒介(由保荐人或发起人公司通过将资产转让给该媒介而设立的法律实体,目的是达到某些特定的、临时的目的或进行某些受限制的活动,诸如此类等)。

由国资委(国务院国有资质监督委员会)管理的国有企业,不论投资规模大小以及是否避开上述所述的四个条件,都需要其直接向国家商务部请求审批。

国家商务部中央机关的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然而,对中央直属国有企业低于1亿美元资产的非自然资源项目的投资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除上述提及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和企业的认证申请都是通过当地的商业部门进行的,这一过程不应超过10天。另外,其他企业(包括地方性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需要从当地的对外经济贸易处获得相应认证。因此,符合下述任何条件之一的,审批期限一般不超过20个工作日(包括收到申请的5个工作日):

(1)投资者申报的投资规模介于1亿美元和10亿美元的;

(2)石油和铁矿业产业方向的投资;

(3)申报的投资需要额外的国内融资。其他的投资申请,比如地方性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低于1亿美元规模的,将由当地的对外经济贸易处予以监管,并且审批期限不超过3个工作日。(https://www.daowen.com)

(二)发改委审批规则

根据规定,所有投资者需要向发改委或地方级发改委申请批准。以下类别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需由发改委直接批准:

(1)拟投资于自然资源,且中国投资者的投资计划将超过3亿美元;

(2)拟投资项目不属于自然资源,且中国投资者的投资计划将超过1亿美元;

(3)特别项目,包括投资于和中国没有外交关系的国家、联合国制裁下的国家、战争区域;以及与基础设施、电信、跨境水资源的利用、大规模的土地开发、电力网络和新闻媒体有关方面的投资。

审批过程不超过30个工作日,原则上是20个工作日,但如果需要延期,最多只能再延期10个工作日。

其他中央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都免予发改委批准(即免除批准的需要)。然而,在项目实施之前需要得到确定的通知或确认。

其他项目的批准,比如国家级别以下各级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所进行的项目,将由各地方发改委员会批准。

但是,如果在自然资源行业的投资计划在3 000万美元至3亿美元,或者其他行业的投资计划在1 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则需要事先通知国家发改委。发改委的一个审核标准是该项对外直接投资项目是否符合中国的国家战略重点,但这并不是商务部的审批标准。如果投资的目标地点在中国台湾,发改委还需要咨询国务院相关部门。

各当地发改委员会可以独立审批低于先前规定的投资限额的其他项目。然而,地方发改委需要国家发改委通报3 000万美元至3亿美元的自然资源投资项目和1 000万美元至1亿美元的非自然资源投资项目。

2009年6月8日,国家发改委发布公文,修订了原有的审批条例,增加了一条关于通过收购或招标(包括公开和私有)实现对外直接投资的条款。该公文要求中国投资者向国家发改委或其省级发改委提供详细信息,如投资者简介、项目背景、目标介绍、预期目标、收购或投标计划和时间表。国家发改委或其省级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确认文件。

为了简化和下放审批程序,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和2012年发布相关改革文件,发生的主要变化是,发改委批准的投资额门槛将从1亿美元提高到3亿美元,用于基础设施和运输项目,目前这些项目被列为非自然资源项目的一部分;低于1亿美元的门槛,不需要向发改委或其省级对应机构提交报告。这一措施,将加快审查进程。

商务部2009年的措施没有提到批准程序的豁免。同样,国家发改委2004年的临时措施,以及发改委2009年和2011年的措施也没有提及豁免,但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之一的中央国有企业除外:第一,中央国有企业在自然资源、交通和基础设施领域不到3亿美元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将免予批准;第二,预计投资低于1亿美元的其他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项目将获得豁免。对于这两类对外直接投资项目中的任何一种,投资的中央国有企业可以自行做出投资决定,但必须通知国家发改委。换言之,任何规模和任何地区的其他任何对外直接投资提案均须经商务部和发改委或其当地同等机构的批准。事实上,未经商务部和发改委的批准,中国投资者签署的任何协议或合同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了解到,如果由两个独立的部级机构来设计和执行对外直接投资政策和条例,即使不是多余的,也是累赘的。这种双重性造成了额外的投资成本,原因是程序重叠。发改委是制定现在及将来的发展政策(包括商务部的政策)的中央机构,如果对非国有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审查和批准职能集中在国家发改委,或者这种审查仅限于确认应得到特别支持的项目,那么效率将更高。鉴于商务部拥有全球商业领事馆相关的网络资源,商务部的职能可能更加服务化。例如,它可以专门为潜在项目提供信息和咨询,并与投资者联系。为了不与发改委重叠,国资委(作为中央国有企业的主要股东)的职能可能局限于确保股东利益,如股息和盈利能力的保障。

截至2018年年底,约有2.7万家境内投资者在国(境)外设立了近4.3万家外国子公司,分布在全球188个国家和地区。随着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不断增加,越来越多的公司成为对外投资者,并将建立更多的外国子公司。越来越多的国家也有可能在国外建立更多自己的附属机构,这意味着根本不可能对每个对外直接投资项目进行有意义的审查和批准,这就需要建立一个庞大的官方机构来承担这项任务,否则审批制度就会因自身的压力而崩溃。事实上,现在出现了一些公司(特别是中小企业)在没有正式批准的情况下在国外投资(它们正设法完全避开批准程序)。这削弱了政府将对外直接投资引向其认为是优先事项的领域的能力。这就意味着,不久之后政府必然要采取简化的审批制度,只有最大(或最敏感的)项目才需要批准,而简化登记程序将足以满足绝大多数对外直接投资项目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