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境外投资经营管理办法
为加强境外投资宏观指导,优化境外投资综合服务,完善境外投资全程监管,促进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维护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法律法规,2017年12月2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与此同时,《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废止。该办法规定,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法规,不得威胁或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投资主体开展境外投资,应当履行境外投资项目(以下称“项目”)核准、备案等手续,报告有关信息,配合监督检查。
投资主体在境外直接或通过其控制的公司开展敏感类项目,需经过国家发改委的核准。敏感类项目包括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的项目、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与我国未建交的国家和地区;发生战争、内乱的国家和地区;根据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等,需要限制企业对其投资的国家和地区;其他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武器装备的研制生产维修;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新闻传媒;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和有关调控政策,需要限制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
投资主体直接开展的非敏感类项目,也即涉及投资主体直接投入资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的非敏感类项目则实行备案管理。在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中,投资主体是中央管理企业(含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国务院或国务院所属机构直接管理的企业)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及以上的,备案机关是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主体是地方企业,且中方投资额3亿美元以下的,备案机关是投资主体注册地的省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该办法所称非敏感类项目,是指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且不涉及敏感行业的项目。两个以上投资主体共同开展的项目,应当由投资额较大一方在征求其他投资方书面同意后提出核准、备案申请。如各方投资额相等,应当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近年来,我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步伐明显加快,为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加强我国与世界各国互利友好合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同时,我国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验仍然不足,境外经营水平有待提高。为规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提高“走出去”的质量和水平,2017年12月6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全国工商联联合制定了《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国家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走出去”,对民营企业“走出去”与国有企业“走出去”一视同仁。民营企业要根据自身条件和实力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转型升级。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坚持企业主体、市场运作,自主决策、自负盈亏,量力而行、审慎而为,着力提高企业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和国际化经营能力。
2018年11月18日,习近平主席在出席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六次领导人会议时指出:“经过5年努力,共建‘一带一路’正进入深入发展新阶段。”2018年12月28日,在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大会讲话中,习近平又进一步概括指出:“中国要以共建‘一带一路’为重点,同各方一道打造国际合作新平台,为世界共同发展增添新动力。”2019年4月26日,习近平主席在第二届“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主旨演讲中进一步强调:“推动共建‘一带一路’沿着高质量发展方向不断前进。”从政策议程上看,“一带一路”毫无疑问是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今后一段时期的工作重点,并且将继续起到引领作用。鉴于中国的国际影响力,特别是中国致力于在2050年要成为具有全球影响的强国,国际社会越来越关注中国的一举一动。可以说,随着中国发展壮大为全球性大国,中国的国内政策不可避免带有国际效应。特别是“一带一路”从提出伊始,就旨在推动全球治理、完善全球发展模式和推进经济全球化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