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中“软暴力”行为的准确认定
——商某等敲诈勒索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3刑终809号刑事裁定书
2.案由:敲诈勒索罪
【基本案情】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商某分别伙同彭某、李某、柳某华、焦某阳、张某然于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在北京市朝阳区与杜某、余某等13名被害人签订借款协议及房屋租赁协议,并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制造银行流水、平账,后故意制造违约事由,组织多人对被害人及其家属住宅反复进行滋扰、哄闹、言语威胁、辱骂、阻挠营业,强迫被害人交付砍头息、管理费及违约金等多项费用,并采取堵锁眼、换锁芯、墙上喷漆、强吃强住、在街上张贴寻人启事等方式,涉案金额共计400余万元,其中,犯罪既遂金额160余万元,导致部分被害人被迫搬迁、无法维系正常生活、经营,甚至卖房还“债”。
【案件焦点】
被告人商某等人实施的堵锁眼、换锁芯、墙上喷漆、强吃强住等行为可否认定为恶势力中的“软暴力”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商某伙同彭某、李某、柳某华、焦某阳、张某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签订虚假借款协议、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制造资金走账流水、肆意认定违约,通过言语威胁、上门滋扰生事、强行入住被害人家中等“软暴力”手段向13名被害人或近亲属强索“债务”,致使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基于恐惧心理支付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六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商某、彭某、李某、柳某华、焦某阳、张某然在借贷行业内长期、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有的被害人及其家人甚至被迫卖房还“债”,六被告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已形成恶势力犯罪团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商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罚金人民币5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罚金人民币4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三、被告人彭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四、被告人柳某华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https://www.daowen.com)
五、被告人焦某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六、被告人张某然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七、责令被告人商某、李某、彭某、柳某华、焦某阳、张某然退赔与其犯罪相关的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商某等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裁定驳回商某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被告人商某等人实施的堵锁眼、换锁芯、墙上喷漆、强吃强住等行为可否认定为恶势力中的“软暴力”行为,对此,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及恶势力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恶势力中“软暴力”的成立要求满足以下条件:其一,多次实施滋扰、纠缠等特定行为;其二,行为不直接施以暴力,但以暴力为后盾;其三,具有一定的组织性;其四,造成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害后果。
本案中,被告人商某等人实施了以下行为:
首先,被告人商某等人在不到一年时间内实施了数十次的滋扰、哄闹、阻挠营业,强迫被害人交付违约金,并采取堵锁眼、换锁芯、墙上喷漆、强吃强住、在街上张贴寻人启事等方式,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形成心理强制。虽然此类行为没有直接造成被害人的身体创伤,但商某等人依托恶势力犯罪组织强大的势力和影响力持续对被害人形成威慑,致使其生活、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最终达到与暴力手段同样严重的危害后果。
其次,被告人商某等人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施加于被害人躯体,造成明显、可观可感的危害后果,但暴力手段对“软暴力”手段仍具有决定性、支配性的保障作用。“软暴力”与暴力在法益侵害方面具有同质性,并具有随时适用暴力的可能性,被告人以组织的威慑力和强制力通过群体性的行为持续对被害人及其家属实施滋扰、纠缠、强吃强住等行为,足以限制被害人的人身自由并侵害其财产权益。
再次,几名被告人以商某设立在朝阳区建外SOHO的不具备资质的公司为据点,在商某的指挥、领导下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组织具有相对稳定性和独立性,组织成员包括纠集者、骨干成员等,如商某为纠集者,在犯罪组织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李某、彭某积极参与犯罪行为,在寻找被害人、诱使或威胁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款协议、故意制造银行流水、索取“债务”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犯罪组织的骨干成员,几名被告人结为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且组织成员远超3人,6名被告人在10个月时间内实施了数十次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被害人生活、工作及社会管理秩序侵害严重。
最后,被告人商某等人以追逐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套路贷的方式以合法之名行非法之实,利用合同漏洞、故意制造违约事项等迫使被害人支付高额违约金或退租,造成的危害后果包括部分被害人被迫搬家、部分被害人被迫卖房、部分被害人被迫交付巨额“债务”,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生活及经营,并拉低周边群众对居住环境、办公环境的信任感。
故综合考虑到被告人实施行为的危害后果、人员组织性、行为方式、次数等,将被告人商某等的行为认定为恶势力中的“软暴力”是恰当的。
编写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石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