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中拒不支付行为的认定
——谯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2020)陕0724刑初3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基本案情】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万信公司(法人谯某某,自然人独资,现公司已注销)于2016年7月15日与西乡广电网络支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在西乡县城区及乡镇从事光缆线路、有线电视电缆分配网等工程,并于2017年续签施工合同。后谯某某分别找杨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秦某某、赵某某、钟某某、李某某、李某8名工人到其所承建的工程务工,工程结束后,劳动者多次联系谯某某讨要工资未果,2018年7月谯某某告诉8名工人,西乡广电网络支公司没有按期给自己拨付工程款,自己垫资太大,而且自己施工亏损没有钱给其支付工资,并给其打下欠条,随后谯某某离开西乡前往深圳。之后,杨某某等8名劳动者多次打电话问谯某某讨要工资,谯某某电话能够接通但无人接听,后杨某某等8名劳动者联系不到谯某某后前往西乡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
西乡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受理后,于2019年5月17日以短信形式向谯某某手机号1770916××××发送短信,通知其于2019年5月20日到西乡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接受询问。2019年5月21日西乡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以短信形式向西乡县万信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谯某某下发“陕西省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其在7日内向杨某某、钟某某、朱某某等8人依法全额支付工资。谯某某收到短信,但改正期限到期后,谯某某未向杨某某、钟某某、朱某某等8人支付工资,也没有向西乡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说明情况。其间,2019年5月19日,谯某某从深圳回到西乡与其妻张小某协议离婚,并约定债务归谯某某所有,后谯某某又于5月28日离开西乡前往深圳。
经调查,谯某某与西乡广电网络支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西乡县广电网络支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施工费在竣工验收后依据结算单分期向谯某某拨付工程款,截至2019年9月,共向其支付工程款54.51667万元,其中2017年支付37.5166万元,2018年支付12万元,2019年支付5万元,西乡广电网络支公司向谯某某支付的工程款足以支付其所拖欠的杨某某、钟某某、朱某某等8人工资,但谯某某仍以自己施工亏损为由,拒不向杨某某、朱某某等8名工人支付78245元工资,其中拖欠赵某某4200元;拖欠杨某某16000元;拖欠李某某7450元(有欠条1000元,口述6450元);拖欠朱某某3550元;拖欠秦某某5000元;拖欠李某某7815元;拖欠李某13780元;拖欠钟某某2017年、2018年1、2月工资合计20450元。2019年11月18日谯某某到案后,经协调西乡广电网络支公司将谯某某工程尾款6.67156万元汇入西乡县公安局涉案资金专户,并由西乡县公安局联系赵某明等人发放谯某某所拖欠的工资。剩余的11529.4元由谯某某母亲交于西乡县公安局,除李某某外现已将谯某某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全部发放到位。因李某某目前仍在云南务工,其工资由西乡县公安局暂存,待其返乡后由西乡县公安局发放。
【案件焦点】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犯罪中,如何认定被告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谯某某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且以逃避、藏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谯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对其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予以刑罚处罚,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被告人谯某某到案后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系初犯,支付拖欠的工资款,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合理的辩护意见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谯某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7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判决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院未抗诉,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后语】
本案中被告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认定,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打击犯罪分子违法犯罪行为的关键。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这里的“政府有关部门”,一般是指地方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这里的“责令支付仍不支付”,是指经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一次)仍没有支付的情况。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拒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支付。即用人单位具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https://www.daowen.com)
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正确区分刑事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既不能都以犯罪处理,造成打击面过宽,也不能都以民事纠纷处理,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2)严格把握以下三个界限:第一,正确区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犯罪行为和一般欠薪行为。对于因用人单位在经营中遇到困难、资金周转不开或经营不善等原因而暂时无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主观上并不具有故意或恶意的,不宜将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劳动者可以通过现行法律规定的救济途径去维护其合法权益;第二,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复杂情况的判定和把握;第三,应严肃执法,当严则严,该宽则宽。(3)虽然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并不影响劳动者按照劳动管理等法律,通过行政民事等途径追讨劳动报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写人: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 程谞涛
[1] 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30页。
[2] [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张凌、穆津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6~227页。
[3] 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7页。
[4] 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065页。
[5] 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727页。
[6] 陈兴良:《刑法疏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73页。
[7] 胡康生、李福成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18页。
[8] 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651页。
[9] 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994页。
[10] 周道鸾、张军主编:《刑法罪名精释》(下),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第651页。
[11]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64页。
[12] 此处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废止,本书下同。
[13] 此处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废止,本案下同。
[14] 此处指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0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