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缺合法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怎么办?
——广东省人民政府确认某市征地违法案
征地案件的焦点问题是补偿的标准,几乎所有的征地案件皆是因补偿标准低而导致的纠纷,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则是确定涉案被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最直接、最全面、最准确的依据。但如果在征地过程中未按要求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是否合法呢?
一、基本案情
广东省某市吴某等人因征地补偿问题与某市政府产生纠纷,我团队应邀前去该市当面接受咨询,同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律师作为案件承办人代理此案。经前期的调查取证,充分了解案件事实后,团队制订了总体办案方案。承办律师发现案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仅有征求意见稿,此后也没有出台过正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就开始实施征地,对此,以某市政府作为被申请人向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二、律师办案
案件受理后,依法提出了听证申请,经与省政府沟通,对本案进行了听证审理。承办律师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答复书及其证据,发表了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申请人据以征收申请人土地的征地批复因超过法定期限已失效,在未重新报批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强制征收申请人土地,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10年6月28日作出《关于某市2009年度第三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粤国土资(建)字〔2010〕442号)(简称粤国土资(建)字〔2010〕442号批复),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对申请人土地进行征收。被申请人实施具体征地行为的时间距离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粤国土资(建)字〔2010〕442号批复之日已超过两年。
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第37条第1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7]《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4条第19项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作出的粤国土资(建)字〔2010〕442号批复因超过法定期限而未实施具体征地、用地行为,业已失效。
被申请人根据业已失效的征地批复征收申请人土地,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2004)第43条、第44条、第45条[8]关于农用地转用、征地审批手续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二)被申请人应当对于征地补偿款是否落实到位负总责,补偿标准不足以保证申请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首先,被申请人应当对于征地补偿款是否落实到位负总责。《土地管理法》(2004)第46条第1款[9]规定:“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第25条第1款[10]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第5条第12项[11]规定:“强化市县政府征地实施主体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市县政府是征地组织实施的主体,对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拆迁补偿安置、补偿费用及时足额支付到位、组织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等负总责……”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及时、足额支付申请人土地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等费用。不能简单以某镇某社区出具的证明作为抗辩理由。
其次,补偿标准不足以保证申请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申请人被占土地原种植石榴、龙眼、柠檬、香蕉(征收之时均为盛果期)、蔬菜,其中吴某一5亩,吴某二5亩,吴某三5亩,周某14亩,均为水田。果树年产值约1万元/亩,蔬菜1.5万元/亩,这是申请人唯一的生活来源。申请人为看护果、蔬园搭建了茅草屋,其中吴某一的50平方米,吴某二的40平方米,吴某三的40平方米,周某的50平方米,皆为木质结构,石棉瓦屋顶。吴某一为灌溉土地还购置了2000米电缆、一台水泵、一台柴油机,在征收时均被拉走。现在被申请人给予申请人每亩地2万元的补偿。申请人为种植果树、蔬菜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若按2万元/亩的补偿标准,不仅将导致申请人生活水平降低,而且其前期为种植果树、蔬菜所投入的成本也无法收回。因此,申请人一直未领补偿款。(https://www.daowen.com)
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0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利用发〔2011〕21号)、《某市交通基础设施及公益性建设项目征地补偿的指导意见》的规定,涉案土地属于四类土地,其中水田的补偿标准为4.68万元/亩。即使按照涉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补偿标准,也达到3.9万元/亩,2万元/亩的补偿标准显然低于法定补偿标准。按被申请人所计算的标准,平均每亩土地补偿4.0176万元,但实际上申请人无法获取。
(三)涉案土地告知内容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社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不能视为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确认权、申请听证等权利。
被申请人称辖区内国土资源局向申请人所在社区发出了两次听证告知书,社区均作出了放弃听证的决定。这种行为违背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3条第14项“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第3条[12]“(九)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十)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十一)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的规定。因此,不能说某市国土资源局发出了听证告知书就意味着告知、确认义务履行完毕。此外,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征地告知权、确认权、申请听证是申请人的权利,社区法定代表人无权代替申请人放弃听证,更不能说有社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就意味着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确认权。
三、案件总结
最终,承办律师的意见被广东省政府采纳,作出了确认某市政府征地违法的决定。在复议过程中,承办律师与省、市、镇三级政府积极沟通,进行了多次协调,使被征地村民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1] 为贯彻实施新修的《土地管理法》,2020年被清理废止。现参见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8条等相关规定。
[2]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后,现参见第44条、第46条等相关规定。
[3]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后,现为第33条第1款第3项。
[4] 为贯彻实施新修的《土地管理法》,2020年被清理废止。现参见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8条等相关规定。
[5] 为贯彻实施新修的《土地管理法》,2020年被清理废止。现参见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8条等相关规定。
[6]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已废止,《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地方政府在申请土地征收前应当完成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听证、登记、签订补偿协议等程序。
[7]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后,现为第38条第1款。
[8]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后,现参见第44条、第45条、第46条。
[9]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后,现为第47条第1款。
[10]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后,现为第31条。
[11] 为贯彻实施新修的《土地管理法》,2020年被清理废止。现参见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等相关规定。
[12] 为贯彻实施新修的《土地管理法》,2020年被清理废止。现参见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48条等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