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拆除油脂公司厂房案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法院确认某区政府强制拆除厂房违法案
对于合法建筑,行政机关只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权直接强制拆除。对于违法建筑则应根据具体违反的法律条文分别由国土或规划部门(城镇)、乡镇人民政府(乡村)按照法定程序实施拆除。本案中,某区人民政府直接将某油脂公司厂房拆除,损毁设备,属于违法行为。
一、基本案情
前文介绍过河南省周口市某油脂公司撤销市规划局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一案,某区政府为实施棚户区改造二期工程,将某油脂公司列入拆迁范围。该油脂公司厂房建筑面积约两万多平方米,为砖混结构。2019年3月1日至8月7日,某区政府在无征地批文、无建设用地和工程规划许可证、未通知公司、双方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将该公司厂房、员工宿舍及附属设施拆除,至起诉之时仅剩余400平方米,已经无法使用,给该油脂公司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该油脂公司不服,依法诉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律师办案
本案由我所两位律师代理。在诉前,代理律师积极指导某油脂公司收集固定证据,起诉之后积极与法院沟通反映案件的事实,查阅被告答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制定具体的诉讼策略和质证、代理意见,庭审之时着重就如下几个方面发表了代理意见。
(一)被告无任何证据证明原告房屋及附属设施属于违法建筑,原告拥有的房屋及附属设施属于合法建筑,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物权法》第30条[11]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4条第2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系房屋及附属设施等地上附作物的所有权人。
《物权法》第4条[12]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据此,原告厂房及附属设施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被告无权直接实施征收行为,未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当确认为违法。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3](2014)第45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原告土地的性质属于集体建设用地,本案实质上是征收行为。原告不存在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也未作出责令原告交出土地的决定,因此被告未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是直接实施拆除行为,依法应当确认为违法。
(三)被告违反了“先安置,后拆迁”的基本原则,依法应当确认违法。被告所确定的补偿标准尚不足以实现重置房屋,被告应根据法律规定补偿原告应得各项补偿。
首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第2条“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规定,依法应当先安置后拆迁,被告在尚未对原告进行安置的情况下,强制拆除原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其次,据被告工作人员介绍,拆迁房屋每平方米补偿价格为300元到700元不等,根据现在的人工、物价,补偿价格达不到房屋的重置价格。原告房屋多为砖混、钢筋混凝土结构,共计2万多平方米。为了建房,原告股东多方筹集资金,如果按照每平方米300元到700元的标准进行补偿,将降低原告的生活水平,其长远生计也将受到影响。
涉案土地于2007年作出征收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20号)第12条第2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必须按照法定标准,依法、足额对原告所有房屋、附着物、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支付搬迁、安置等费用。
(四)被告强制拆除,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毁坏了大量家具、家电、机器设备,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1条第5项规定:“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当前要着重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反不究和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问题……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必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第36条规定:“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返还财产;……(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依法应当判令被告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的诉求,依法确认某区政府强制拆除油脂公司厂房的行为违法,并判决被告依法赔偿。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由于律师在被告做出限期拆除决定之时已经介入,对于强制拆除早有准备。律师事先指导原告积极固定、收集了证据,为诉讼做好了充分准备。强制拆除后,依法提起诉讼,最终使原告的诉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不仅确认被告行为违法,还判决被告全面依法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