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期限未作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决定
——广东省某市政府超过期限未作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决定案
一、基本案情
广东某市梁某等32户村民因土地权属争议纠纷依法委托我所代理案件,我所指派律师承办此案件。承办律师接受委托之后认真审阅了案件材料,通过调查取证,指导委托人收集了案件的关键证据,经团队集体研究,制订了总体办案方案。承办律师指导梁某依法提出土地权属争议复议申请,但某市政府超过期限仍未作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决定。
二、律师办案
因某市政府超期未作出处理决定,故承办律师指导梁某依法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某市政府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某市政府限期对涉案405.084亩集体农用土地权属争议一案作出处理决定。复议过程中,承办律师发表如下意见。
申请人因与开发区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就“假坦”405.084亩集体农用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依法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申请,2019年6月14日某市人民政府针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复函:“市政府已经责成市自然资源局牵头会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依规办理,请径与市自然资源局衔接办理。”随后申请人与某市自然资源局联系,2019年7月23日,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受理通知,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8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权属争议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出调查处理意见的,经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的规定,2020年1月17日,某市自然资源局作出了《延期调查处理通知书》(自然资调处〔2020〕14号),将调查处理期限延长120日。
延期届满后,申请人多次与市自然资源局联系,在联系无果的情况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某市人民政府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将本案情况依法告知市人民政府。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4条第1款的规定,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查和调解工作;对需要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的,拟定处理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因此,某市人民政府依法负有作出处理决定的职责,但被申请人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应负职责,依法应当确认违法。
《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根据这一规定,应当决定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因承办律师与复议机关沟通良好,在复议期间某市政府就作出了处理决定,梁某等人撤回复议申请。
三、案件总结
本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承办律师稳扎稳打,步步为营,以法律作为行为准备,积极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有理有利有节,最终使梁某等人的复议请求得以实现。
[1]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后,第25条第3款规定的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的规定已被删除。
[2] 根据自然资源部开展的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2019年已废止。《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后也不再规定征地补偿协调制度。实践中,将主要适用行政复议。
[3]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后,第25条第3款“关于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的规定被删除。
[4]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后,参见第31条、第32条。
[5]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后,现为第67条第1款。
[6] 现依据2020年修正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5条“自然资源违法案件由土地、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管辖,但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 《民法典》颁布后,未再规定此条内容。
[8]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为《民法典》总则编第56条。
[9] 2020年修正后本条未变动。
[10]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后,现为第38条第1款。
[11]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后,现参第44条、第45条、第46条。
[12] 《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订后,现为第47条第1款。
[13]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修订后,现为第31条。
[14] 为贯彻实施新修的《土地管理法》,2020年被清理废止。现参见2019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47条等相关规定。
[15] 《民法典》颁布实施后,现为《民法典》物权编第24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