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议机关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怎么办?

复议机关不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怎么办?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某市政府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

《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行政复议在实践当中与行政诉讼并行,作为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具有重要意义。如复议机关不能依法受理应当受理的申请,不能依法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不仅影响行政复议的公信力,也会使行政复议失去存在的价值。

一、基本案情

陕西省某市某区的秦某因区政府实施甲北路延长项目,房屋面临征收,因补偿标准不合理,依法委托我所代为维权。我所律师接受委托之后认真审阅了案件材料,通过调查取证,指导委托人收集了案件的关键证据,经团队集体研究,制订了总体办案方案。其中一项程序便是对调查过程中所获悉的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关于印发世行贷款陕西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某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某陈政办发〔2014〕136号)(以下简称《项目实施方案》)提起复议。受理复议之后,某市人民政府以秦某不能提供涉案房屋权属证明,《项目实施方案》属于内部行为,不属于复议范围为由,作出《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某府复驳字〔2018〕2号)(以下简称《驳回决定》)。后经一审、二审程序,终撤销《驳回决定》及一审法院判决。

二、律师办案

针对一审不利局面,秦某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因二审程序一般是书面审理,承办律师积极与法院承办法官沟通,反映案件事实,查阅被告答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促使二审开庭审理本案。庭审中,承办律师围绕《驳回决定》作出的两项理由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上诉人土地、房屋在《项目实施方案》范围内,上诉人与《项目实施方案》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被上诉人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驳回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首先,2018年7月30日,上诉人获悉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的《项目实施方案》,上诉人的房屋和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位于《项目实施方案》范围内,因此与《项目实施方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上诉人所提供的《关于某市茂某产品有限公司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某陈地复字〔2007〕32号)及完税证明,显示:“区政府同意茂某产品有限公司将位于某镇北门外2000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别转让给刘某甲(800平方米)、刘某乙(2177平方米)、杨某(170平方米)、秦某(853平方米)四人使用,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38年11月30日。”上诉人业已按照规定缴纳了契税。可以证实上诉人为涉案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人。

其次,与茂某产品有限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书》的主体不仅有某饲料经销部,而且包括上诉人本人,购买房产与土地使用权的费用也均由上诉人本人缴纳,是房屋所有权人。

最后,饲料经销部为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经营者姓名为上诉人秦某。《民法总则》第56条第1款[8]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第13条第2款[9]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个体工商户与经营者之间可以混同。因此,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不能提供权属证书为由作为驳回上诉人申请的理由无事实基础,于法无据,《驳回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二)《项目实施方案》是甲北路项目进行征收、补偿的依据,对上诉人权利义务构成严重影响,一审法院、被上诉人以所谓内部行为为由驳回上诉人的申请无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驳回决定》、一审判决依法应当撤销。

上诉人向某区人民政府要求提供甲北路拆迁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及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某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向上诉人提供了《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首页有某区人民政府盖章,并有“该件与原件一致,此件仅限于甲北路相关事宜,不得用于其他事宜,也不得传播”的说明。另,《项目实施方案》虽是传达给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的,但是明确说明“《关于印发世行贷款陕西省小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某区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在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可以证明《项目实施方案》并非一个内部文件,而是一个已对上诉人权益构成了严重影响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属于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根据这一规定,上诉人复议申请完全符合上述行政复议受理条件。因此,被上诉人作出的《驳回决定》依法应当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维持复议决定的行政判决依法应当撤销。

最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办律师的意见,依法撤销了某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

三、案件总结

法律的重要作用之一就是指引人们的行为,不仅约束个人,也约束政府机关。秦某享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某区政府作出侵害自身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秦某依法复议本身就是纠正违法行政行为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复议机关如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践行行政复议的立法宗旨,其所作出的复议决定也就不会经不起法院的依法审理。此案也提醒广大被征收人,若积极、依法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相信“没有比人更高的山,没有比脚更长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