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不上申请人是否可以作为拒不公开信息的理由?

联系不上申请人是否可以作为拒不公开信息的理由?

——河南省商丘市国土资源局责令某区国土资源局限期履行信息公开职责案

信息公开是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凡符合法定条件的,必须依法公开。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在提出复议申请之后,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中载明了通信地址及要求回复的形式,作为受理机关依法应当履行法定职责。

一、基本案情

前文曾介绍了河南省商丘市某服装厂、某电动车厂不服征收决定一案,本案属于同一委托人在信息公开过程中,因受理公开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所提起的行政复议程序。

某服装厂、某电动车厂位于某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内,为了解该项目是否办理相关手续,于2017年3月3日依法向某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公开该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批准文件及相关报批材料(包括一书四方案、勘测定界图等)、征收土地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征地补偿费支付相关凭证。被申请人于2017年3月6日收到了申请人的申请,但一直未提供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材料。

二、律师办案

针对本案,代理律师依法向商丘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07)第24条第1款、第2款“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6]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7]等规定,被申请人超过法定时限,拒不公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违反法律规定。案件受理之后某区国土分局被确认违法,并责令其在15日内依法作出答复。(https://www.daowen.com)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被申请人以联系不上申请人作为超期未作出答复的理由,显然无法得到复议机关的采纳,因为申请人提交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中明确载明了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即使一时联系不上申请人,也绝不能将此作为超期不予以答复的理由。信息公开在办理案件中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不仅是判断某一行为是否合法的证据,也是了解基本案情所倚重的方法,具有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为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服务的作用。


[1] 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本条调整为第10条第1款。

[2] 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原第24条调整为第33条,第2款修改为:“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3] 现参见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1条。

[4] 为贯彻实施新修的《土地管理法》,2020年被清理废止。

[5] 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原第24条调整为第33条,第2款修改为:“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6] 2019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订,原第24条调整为第33条,第2款修改为:“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7] 为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2020年被清理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