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赔偿金额是如何依法提升的?
——河北省承德市梅某与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诉讼纠纷案
前文曾介绍了河北省承德市某区梅某种植的油松被某区政府铲除,经我团队律师代理后,终被法院确认违法一案。本文接着讲解确认违法后的行政赔偿程序。
律师根据法院确认区政府铲树行为违法的生效判决,依法申请行政赔偿。某区政府作出赔偿决定,按照原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的林木果树评估表的结论,赔偿金额为101万余元。若如此,梅某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维护。因此,必须提起行政赔偿之诉。
一、行政赔偿给付依据之争
在行政赔偿诉讼中,承办律师强调如下几点意见,最终得到法院支持,重新委托评估公司作出了评估报告。
(一)原告委托评估公司进行评估有法律依据,且经承德市某区张承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办公室同意,所作评估报告客观公正、合法有效,应当作为确定被告赔偿数额的依据。
原告委托评估公司已经获得拆迁办同意。2015年4月25日,拆迁办同意梅某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重新评估,作出了《关于梅某油松补偿事项的答复》,并规定了评估的参数、评估价格基准日,同时承诺评估费用由拆迁办支付。根据《张承高速公路承德段征地拆迁办法》第24条、《张承高速公路双滦段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17条的规定,原告作为被拆迁人,对于初次评估结果有异议可以自行委托有资质的评估公司。2015年4月29日,北京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出了《梅某拥有的位于承德市×××的油松评估报告书》[评字(2015)B-034号,以下简称《评估报告》],确认原告油松市场价值为183.267万元。
(二)《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客观、公正,应当作为被告某区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补偿职责,确定给付数额的依据。
在庭审中,经审判长、原告和被告向北京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发问,可以得知如下事实:(1)北京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具有评估油松价值的资质;(2)评估对象、大小和数量依据的是拆迁办、乡镇、村共同确认的《张承高速复核林木果蔬调查表》确定的(评估报告第1页、第4页);(3)评估的基准日按照拆迁办《关于梅某油松补偿事项的答复》确定的2013年9月24日(评估报告封面、第1页、第4页、第5页、第11页);(4)评估过程合法,评估结论客观公正(评估报告第5页、注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5)评估适用的市场比较方法,选择评估基准日同等交易条件下的油松价格,在充分考虑交通、运输成本、人工成本、成熟程度、政府因素的情况下判定油松价值,因此选用不同的评估规范,不会对评估结果构成影响。
后因评估公司错误引用评估规范,该报告有效期届满,由法院重新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对梅某的油松价值进行评估,最终确定价值为170.453万元,梅某委托北京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的费用为1.83万元由被告承担。
二、案件总结
对于个人而言,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的权利,我们不能囿于传统观念,认为打官司就是与政府作对。如果遇到个别不依法办事的工作人员败坏政府的形象时,我们可在律师的帮助下,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社会而言,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培养人们的法治观念,形成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风气,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