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不履行作出补偿决定的职责被确认违法

某县不履行作出补偿决定的职责被确认违法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某县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案

一、基本案情

山东省潍坊市某县于某等人的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因认为征收程序违法,补偿标准不合理,于某等人依法委托我所代为维护权益,我所指派两位律师承办此案件。承办律师接受委托之后认真审阅了案件材料,通过调查取证,指导委托人收集了案件的关键证据,经团队集体研究,制订了总体办案方案。

本案中,于某等人的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手续齐全,但于某等人未见到征收房屋决定及补偿安置方案。律师通过调查,获知依据的是制订于一年前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但无征收决定,因此双方就补偿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依法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作出补偿决定,然而收到申请后某县政府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故原告等人又依法诉至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律师办案

承办律师在诉前申请作出补偿决定之时便考虑到县政府有可能不会作出补偿决定,故在于某等人提交作出补偿决定申请之时就已经固定证据,起诉之后积极与法院沟通,反映案件的事实,查阅被告答辩意见和提交的证据,制定诉讼策略,事先进行庭审模拟,研判诉讼过程中对方的观点。在庭审时,发表如下意见。

(一)被告负有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4条第1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26条第1款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因此,本案中被告负有作出补偿决定的法定职责。

(二)被告超过法定期限未依法作出补偿决定,依法应当确认违法,并判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补偿决定。

2019年12月17日,原告依法向被告提出由被告作出补偿决定的申请,被告于2019年12月20日签收,但超过两个月依然未作出补偿决定。《行政诉讼法》第4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据此,被告超过法定期限未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应当确认违法。《行政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据此,依法应当判令被告限期做出处理决定。

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经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于两个月内作出补偿决定。

三、案件总结

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法定程序,类似本案这样的案例属于少数,作为被征收人,如果困守于一个一年前制订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则无法提起法律程序表达自己的诉求。在诉讼中,被告某县政府认为协议征收不需要作出征收决定,也不需要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是于法无据也不符合事实的,因为没有法律赋予县政府协议征收的权力。如果确系买卖,则也依法应建立在自愿公平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