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服装厂、电动车厂针对违法征收决定维权案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某区征收决定案
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的征收各有相应的法定程序,违背法定程序或欠缺法定条件皆属违法行为。在我所代理的案件中,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某区管委会作出的征收决定是一起典型的案例。
一、基本案情
河南省商丘市某区管委会于2017年2月17日作出《关于对某街道某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商示管〔2017〕20号)(以下简称《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辖区内某服装厂、某电动车厂不服,来我所咨询,后共同委托我所律师代理本案。本案历经复议、诉讼,最终诉求请求获得支持,确认某区管委会的征收决定违法,撤销了商丘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该征收决定的复议决定。
二、律师办案
本案承办律师在介入案件之后,经过调查取证,走访政府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全面了解了案情,而后制订了总体办案方案,其中针对征收决定的程序是诸多程序之中重要的一个。基于尽可能缩短办案周期,更好地维护委托人利益的考虑,我们首先选择了行政复议,因为复议的时间是60天,诉讼时间是6个月,且复议无须缴纳任何费用,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沟通也会比较顺畅。没有想到的是,商丘市人民政府维持了某区管委会的征收决定。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委托人遂依法诉至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诉讼中,承办律师着重就本案存在的问题做了如下论述,最终赢得了法院的支持。(https://www.daowen.com)
(一)某区管委会在没有有权机关作出的征地批复的情况下作出《决定》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商丘市人民政府违法作出维持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决定》显示,某大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土地包含集体农用土地。国土资源局某分局公开的回复明确告知“该项目没有征地批准文件”,某区管委会在复议期间也从未提交有权机关作出的征地批准文件。根据《土地管理法》(2004)第43条[5]及《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商政〔2012〕3号)第11条第2款“实施房屋征收时,国土部门同时履行征收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程序,对合法占地进行补偿”的规定可知,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履行相关的审批程序,依法进行补偿。
《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6]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根据这一规定,某区管委会在没有有权机关作出征地批复的情况下发布《决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涉嫌违法占用集体农用土地,依法应当撤销。商丘市人民政府在某区管委会未提交有权机关作出的征地批复的情况下,作出了维持《决定》的复议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二)某区管委会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决定》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也未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该管委会作出征收决定依据不足,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商丘市人民政府认定事实错误,据此作出的复议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某区管委会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也未形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12条第1款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根据上述规定,某区管委会作出的征收决定依据不足,程序违法。
(三)《决定》未按照法定程序征求公众意见,违反有关规定,依法应当撤销。商丘市人民政府认定事实错误,据此作出的复议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某区管委会公布房屋征收与安置补偿实施方案没有征求公众意见,某服装厂、某电动车厂从未见到管委会发布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草案),也没有在征求意见会议记录上签过字。《商丘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第8条第1款也规定:“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进行初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认为可行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20日。”某区管委会未征求某服装厂、某电动车厂在内的公众的意见,违反有关规定,侵害了某服装厂、某电动车厂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撤销。商丘市人民政府认定事实错误,据此作出的复议决定依法应当撤销。
最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某区管委会作出征收决定主要依据不足,程序违法。因已有被征收人与征收单位签订补偿协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第1项“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的规定,确认管委会的征收决定违法,撤销了商丘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维持该征收决定的复议决定。
三、案件总结
只要路对了就不怕远。办案中,律师经常会被问“我们这个案子能赢吗”。其实,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能对案件的结果做出任何形式的承诺,这是职业纪律要求,同时,这也超出了律师的能力,因为事实上无法保证所有程序的所有主张一定能得到支持。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和公平正义的存在,坚信违法行为一定会被纠正。诉诸法律有时可能也不一定是最理想的方式,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往往是最为有效的。我们要善于关注自己的合法权益,并通过法律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